汪伪战时经济体制的形成张根福【专题名称】中国现代史【专题号】K4【复印期号】1999年01期【原文出处】《天津师大学报:社科版》1998年05期第50~56页【内容提要】抗战初、中期,日本对华中沦陷区的重要经济部门实行严密的操纵和控制,伪政权的自主权很小。1942年底,日本为挽回侵略战争的败局,缓和日伪之间的矛盾,制定了对华新政策,由直接操纵沦陷区经济改为通过伪政权出面进行经济掠夺。在日本的授意下,汪伪政府以“参战”的名义,对其经济机构进行调整和改组,并颁布《战时经济政策纲领》,逐步将其统治区经济纳入战时体制的轨道。该文通过对汪伪战时经济体制形成背景及过程的分析,初步揭示了华中沦陷区经济的基本结构及其殖民地性质。【关键词】华中沦陷区/经济控制/日本对华新政策/汪伪战时经济体制汪伪战时经济体制是1943年1月,汪伪政府向英美宣战,参加大东亚战争后实行的一种经济体制。对这一体制形成的背景及其过程展开深入探讨,有助于我们认识汪伪政权经济的本质,对研究日本的经济掠夺政策及日伪之间的关系也有重要意义。汪伪参战前日本对华中的经济控制1937年7月,日本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在不长的时间里,北平、天津、上海、南京、广州、武汉等大城市相继沦陷,中国关内的主要工业中心和农业发达地区均被日军占领。华中沦陷区(注:日本占领军将中国关内沦陷区划分为华北、华中、华南等区域。华中地区包括苏浙皖赣之一部分,上海、南京两市,武汉及其附近之狭小区域等。)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上海尤其是中国经济的中心,其特殊的经济地位自然成为日本掠夺的重点。从八一三事变到1942年底日本实行“对华新政策”,日本对华中的经济侵略大体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八一三事变至广州、武汉沦陷,日本对华中的经济要害部门实行直接的经营和控制。八一三事变后不久,日本内阁会议便通过了《处理中国事变纲要》,明确规定:在华中,经济上的目标是“以上海为据点,确立帝国向华中方面经济发展的基础”(注: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25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1938年7月,日本五相会议又提出,华北、华中等沦陷区的经济开发与交通建设,必须有利于确立日满华三国的国防,“铁路、水运、航空、通讯等,实质上应掌握在帝国势力之下”(注: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271~27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按照这一方针,日本首先建立起由军方领导的以日本企业主、商人为主体的经济机构,取代中方原有的经济机构,对一些要害的经济部门实行直接的经营控制。在产业方面,日军进入华中沦陷区之初,便运用军管理、委任经营等方式把中国资产阶级经营的稍具规模的工厂强制接管。这些企业涉及面粉、树胶、造纸、缫丝、纺织、造船、机器、水泥、染织、金属制造等行业,共计“一百四十家,内纺织厂六十七家,其它工厂七十三家”(注:《申报年鉴》(1944),230页。)。在物资流通方面,日军实行严格管制。上海至北方各港口的海上航路全部被封锁,一切产品运出上海都必须向支那派遣军经理部第七出张所申请核发搬运许可证。在邻近抗战区地带还遍设检查站,建立起以上海为中心的扇形封锁网,封锁网内一切物资均在其控制之下。在金融方面,日军以军事武力控制占领区的金融机构,中、中、交、农四行的部分分支机构相继被其夺占。(注:参阅史全生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史》,37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其中“中、中、交、农四行”分别为: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与此同时,为解决侵华军队的费用,日军还大量发行军用票,从1937年11月柳州兵团在杭州湾登陆开始发行流通,“1937年末发行额为137万日元,一年后猛增到3600万日元”(注: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日本侵华七十年史》,61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在交通方面,日军则设立华中派遣军铁道局,对京沪、苏嘉、淮南、沪甬杭等铁路实施军管。这一时期,日本扶植的维新政府只是在政治上起傀儡作用,在经济上没有实际的控制力。第二阶段,从广州、武汉沦陷到1942年底。日本的经济掠夺政策由先前的直接经营转变为以日本为中心的“分工合作”。随着侵略战争的不断扩大,日军迫切需要在中国建立新的军需工业,以补充消耗殆尽的军需物资,同时希望有新的金融和物资流通体制,以满足其侵略战争的需要。1938年秋,日本政府将中国沦陷区的工矿业划分为统制事业、自由事业两大类,前者包括与国防资源、军需物资直接相关的矿山、钢铁工业、电力、公用事业、交通通讯事业以及与日本经济有“发生摩擦之虞”的蚕丝、水产等业,后者包括一般的工业和商业。在华中,统制事业由“华中振兴公司”负责经营。该公司成立于1938年11月,由前日本正金银行总经理儿玉谦次任总裁。公司下辖许多子公司(统称国策公司),到1942年止,计有华中矿业、华中水电、华中电气通讯、上海恒产、华中水产、华中蚕丝、华中铁道、淮南煤矿、华中轮船、华中运输、华中火柴等14家。这些子公司由中国原有工矿企业发展而来,虽都采取中日合办形式,但其经营管理权和利润都为日方所掌握。14家国策公司中,华方股份占50%以上的仅5家,其余9家中,竟有3家日方股份高达90%以上,其他6家都在60%至80%之间。统制事业以外的自由事业,如纺织、毛织、面粉、烟草、啤酒、造纸、火柴、硫酸、水泥等,名义上由中国资本“自由经营”,但都逃不脱日方各种势力的压制、操纵。在金融方面,日本一方面继续发行军用票,至1942年发行额已达5亿元;另一方面开始扶植伪政权建立银行。1939年5月,华兴商业银行在上海成立。1941年1月,汪伪政府在南京设立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中储券。中央储备银行虽明确规定是汪伪政府的“国家银行”,但其业务大权、方针决策都在日本的掌握之下。该行先后聘请的日本顾问、顾问附、顾问辅佐有37人,一切有关银行的营业、理事会议决议事项、与国外汇兑和外国银行关系、对法币和军票以及日元的关系等事项,都必须经顾问的咨询与同意,“必要时,顾问并得要求该行总裁、副总裁以书面报告该行业务”(注:中央调查统计局特种经济调查处编:《四年来之倭寇经济侵略》(非卖品),71页。)。在物资统制方面,情况也有所变化。汪伪政府成立后,希望从日本手中接管物资统制。1941年6月,汪精卫率团访日时,向日方提出了如下建议:“(一)由国民政府和日本在华各机关成立联合委员会,共同决定有关物资统制的范围及方法;(二)汪日双方共同组织物资流通的管理机关;(三)关于物资的运输及配给,中国商人享受同等待遇;(四)在和平区内应允许生活必需品的自由流动;(五)对外贸易问题,双方应互相协力和协商”(注:转引自蔡德金著《历史的怪胎——汪精卫国民政府》,137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经过谈判,日本接受了汪伪政府提出的某些要求,如对上海海关输出或转口之物资,由中方积极协力实行封锁;中方派警察协助日军宪兵在主要车站及码头实施货物检查;实行食盐按人口配给制度等。同年9月25日,日汪双方联合成立了“中央物资统制委员会”,日方参加的有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登集体(十三军)司令部、在华海军舰队司令部等,汪方参加的有全国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实业部、内政部、社会指导委员会等,但实际权力完全操纵在日本军方手中。至于交通方面,日本于1939年4月在华中振兴公司属下设立华中铁道公司,将以前的军管铁路移交给该公司经营,并相继成立中华轮船公司、东亚海运株式会社等机构,垄断华中的运输业。总之,在日本实行“对华新政策”和汪伪政府参战之前,日本的经济掠夺政策虽有所变化,但华中沦陷区的一切重要经济部门,如工矿、金融、物资、贸易、交通等都在其严密的操纵和控制之下。傀儡政府的自主权很小,它的一切经济决策、人事任命、政策实施等都必须唯日军马首是瞻。日本的“对华新政策”和汪伪政府的“参战”1942年下半年,日军在太平洋战场接连遭到失败,逐步丧失了作战的主动权,在中国战场也陷入泥潭之中。在大局转向对日愈益不利的情势下,日本政府的对华政策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42年12月18日,日本大本营和政府联席会议讨论,并经21日御前会议通过了《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对华处理根本方针》,决定在汪伪对美英“宣战”的前提下,放宽对它的某些控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在政治上,强化汪伪政权,“尽量避免干涉,极力促进它的自发活动”;“极力调整占领地区内的地方特殊性,加强国民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交还”在华租界和“撤废”治外法规,“及时考虑对《日华基本条约》及其附属协定加以必要的修改”。(二)在经济上,以增加获取战争必需的物资为主要目标,“设法重点开发和取得占领地区内的重要物资”;在不影响日本对煤、铁、棉纱及粮食等主要战略物资需要的前提下,减少日本在经济上的垄断,要“利用中国方面官民的责任心和创造精神,实现积极的对日合作”(注: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420~42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这就是日本的“对华新政策”。这一政策于1943年初开始全面推行。在世界形势特别是太平洋战场形势发生重大转折的关头,日本为什么要改变以前的某些侵华策略,而实行所谓强化汪伪政权的“对华新政策”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日本想利用汪伪政权来榨取沦陷区更多的战略物资,以挽回其侵略战争的败局。为应付英美“业已迫切的决战”,日本对煤炭、钢铁、粮食、棉花等物资的需求与日俱增。为解决这些问题,它开始竭尽全力地动员本国和占领区的力量,决心“举大东亚之民族,以所有之资源,集中于贯彻圣战之一途”(注:黄和材:《日寇“对华新政策”分析》,《新中华》复刊第2卷第1期。)。日本国内经济自欧战以来便开始恶化。欧洲各国纷纷停止物品出口,国际贸易逐渐停顿,这对以进口为主的日本经济无疑是个沉重打击。1941年7月,英美两国对日本资金实施封存,更使其经济雪上加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虽占领了东南亚资源丰富的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等国,但这些国家的矿山、动力、工厂、交通设施等已遭到严重破坏,加之运输船只不断被美军击沉,已开发的物资也难以运回。为对付英美反攻,日本便把主要精力放到扩大对中国占领区的掠夺上。然而,由于日本的巧取豪夺,中国沦陷区的经济已遭受严重破坏。华中地区“因日军之加紧统制愈趋恶劣,生产减少,运输梗塞,物价暴涨,漫无止境”(注:袁愈佺:《自白书》,南京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1042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物资统制使许多地方货物来源“顿告减少或甚至断绝,遂相继陷于岌岌可危之境地”,“连年各方呼吁政府撤废禁止华中物资移动之声浪,响彻云霄”(注:纪元:《国府对物资统制之新决定》,载《上海》1943(4)。)。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如继续采用过去“杀鸡取卵”的掠夺政策,要获取更多的战略物资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迫使其不得不进行调整。日本大东亚大臣青木一男向日本最高当局建议,经济编制由汪伪出面主持,“交给中国人去办”(注:(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第2卷,177页,台湾军事译粹社,1978。)。日本大本营也认为,“过去日本方面尤其是一部分军队在行政、经济等方面采取了无视中国方面的立场,挫伤其自主性的过失态度,应予纠正”(注: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华北治安战》(下),275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日本政府接受了这些建议。由此可见,日本的“对华新政策”只不过是在掠夺的形式上作了改变,由以前的直接操纵沦陷区经济改由汪伪政府出面进行掠夺而已。其次,日本企图通过强化汪伪政权以调和日伪之间的矛盾,并以“独立”、“主权”、“进步”的名义收揽沦陷区民心。汪伪参战前日本在中国沦陷区实行的“分而治之”政策,不但加深了伪政权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加深了日伪之间的矛盾。汪伪政府名义上是中央政府,实际上只是一个地区性政权。它对华北政委会自成体系深感不满,“武汉、广州不能实行国府统一管理,因为战争关系,接近前线,尚可理解,而华北俨如独立国,最不能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