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调查201814号新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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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煤矿防治水规定》修订工作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开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北京组织召开《煤矿防治水规定》修改工作启动会,之后专家组立即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桂来保局长在启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具体研究了修订工作的技术方案,明确了各章节修订人员。11月底完成修订初稿,经通稿后发各专家再次审查,按桂局长要求参考《冲击地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后汇总于12月初成稿。并与2018年3月全国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后定稿。2018年6月4日国家煤矿安监局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颁布,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细则规程规定细则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前言原《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提升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出台距今已有9年时间,很多内容不适应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完善。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5年邢台全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召开以来,煤矿水害防治理念不断更新,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比如地面区域水害治理技术、微震监测技术、对老空水威胁矿井实行分区管理的方式等一些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应用。本次修订将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水害防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技术固化下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新规定。今天我们通过对新、老规定对比,了解新规定的改进内容和原因。《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哪些改变?总则第一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一节基础资料第二节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四节井下探放水第四章地表水防治第一节顶板水防治第二节底板水防治第三节老空水防治第四节水体下采煤第五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第六节水闸门与防水闸墙第七节注浆堵水第八节井下排水系统第九节矿井防治水技术第五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六章应急预案及实施第一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二节附则第八章水害应急处置第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原第一条。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原第二条。删除了原“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原第三条。增加2015年邢台全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提出的煤矿水害防治新的理念。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原第四条。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原第五条。增加原第十条基础上修改内容,原第十条为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现改为所有矿井。实际上水文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也会发生水害,必要的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是必须储备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原第六条基础上增加部分制度,这是对防治水方面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在原第八条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修改,明确上述相关人员均有权利下达紧急撤人命令,为人员安全撤离赢得宝贵时间。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原第七条。增加“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等内容。由于同一矿区不同矿井、同一矿井不同采区、同一采区不同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不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也不相同,必须针对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的防治水措施。例如,焦煤九里山矿14采区采用底板注浆加固及改造技术,而15、16采区采用疏水降压技术进行水害防治,15081工作面由于是放顶煤开采,采取的防治水措施是对物探低阻区及含水层破碎带注浆加固。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原第八条。原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现改为“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更具体。在第三章中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对各种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均有具体的补充勘探要求。增加“水害隐患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内容,“未查明”“未消除”两选一,要么是查明了无水害隐患,要么是查明了有水害隐患,则必须消除此水害隐患才能生产。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本条为新增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监测内容: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与矿井涌水量,这是针对全国的,有的矿区深部水补给后水温、水质有明显变化,但大多数矿井水温、水质一致。二是复杂、极复杂矿井,采用微震或微震与电法耦合监测技术,建立突水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导水通道,注浆扩散范围。但实际效果有待商榷。(技术简介)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原第九条。增加防治水技术人员的再教育,掌握防治水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能和水害处置应急能力。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原第十条。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十二条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原第十一条。变动如下:1、取消老空积水量作为划分依据,由于积水量不管大小,只要条件清楚,留足煤柱或超前探放都是安全的。2、矿井涌水量(Q1、Q2、Q3)取消西北地区单独定标准,一是有利于全国统一标准,二是西北地区随着开采深度增加,水文地质条件趋于复杂,矿井涌水量大幅增加,如陕西彬长矿区个别矿井涌水量已超过3000m³/h,内蒙乌海能源骆驼山煤矿突水量达7.2万m³/h。原简单类型Q3为“无”,不科学,重新划定为简单Q3≤60m³/h。3、矿井涌水量Q1、Q2、Q3以近三年最大值或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取最大值。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表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Q1≤180180<Q1≤600600<Q1≤2100Q1>2100最大Q2Q2≤300300<Q2≤12001200<Q2≤3000Q2>3000突水量Q3/(m3·h-1)Q3≤6060<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防治水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防治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原第十二条。增加防排水系统的情况介绍,应为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的重要一部分。如是否有防水闸门、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是否满足需要。增加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对矿井未来3年防治水工程难易程度及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作出正确的预测。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必须认真进行,如果划分不准确,对矿井防治水工作造成影响,如邢东矿发生突水事故后,事故调查时认定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不合理,进行了地面区域水害治理,防治水工程难易程度评价为中等是错误的。第十四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原第十三条。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为死亡3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发生事故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必须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原为首次发生300m³/h以上突水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原为一年之内重新划分,时间拖得太长,必须及时划分,并根据重新划分的类型,配备设备人员等,如果类型为复杂以上的,无防水闸门的还得建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否则不能恢复生产。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第二节基础资料序号台账名称序号台账名称序号台账名称序号台账名称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6矿井突水点台账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12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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