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体检表内容解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煤矿体检表内容解读(证照、机构和人员)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①符合《安全生产法》第条21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①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②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7条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3、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4、人员培训①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②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规定: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的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③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④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不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①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作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③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④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作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一次。煤矿体检表内容解读(制度、顶板、安全投入)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21条主要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法》第24条指: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三、《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指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四、《安全生产法》第21条、24条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六、《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指矿长是防突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防突机构,完善相应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第27条指企业建立专业的防突队伍,编制突出预案等。(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七、《安全生产法》第4条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指防止职业病相关措施,完善种制度,相关的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法》第4条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19条指岗位责任人员、岗位范围和考核标准;第43条指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指完善各种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责任制)九、《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指对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有专项措施,单体初撑力做明确规定,100mm柱径必须达90KN,80mm柱径必须达60KN;第102条指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有专项规定,煤巷、半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第106条指工作面采用密集柱切顶时,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采掘工作面支护)十、《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指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有专项规定,煤巷、半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掘进工作面顶板)十一、《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指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扫干净。(采煤工作面顶板)煤矿体检表内容解读(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145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2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3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第88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90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表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巷道类型顶部/m两侧/m备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0.3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0.30.3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单轨吊车运输巷道0.50.85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50.5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第91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

1 / 10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