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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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对新泰市九龙山煤矿“5.27”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1、滕培厂,掘进工,自主保安意识差,未在安全地点锯棚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刘衍飞,掘进区区长,是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现场施工质量低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白金强,培训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矿安全培训工作,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吕杰,副总工程师,负责西井安全技术工作,西井存在技术管理混乱,对西井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安排生产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5、蒋波,副矿长,负责西井安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6、赵俊防,西井安全副矿长,当班在井下带班,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7、李长新,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工作,技术管理混乱,对西井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安排生产负主要技术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8、陈乃强,西井生产副矿长,负责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对西井安全生产管理负管理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9、李丙强,矿长,中共党员,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对西井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安排生产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0、史敬伦,禹村镇安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违规违法开采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1、张新,禹村镇副镇长,对九龙山煤矿非法开采活动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由新泰市安委会提出通报批评。12、建议禹村镇党委书记徐宗峰、镇长杨士崇分别向新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其他有关责任人,由镇政府和九龙山煤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新泰市沈村煤矿“2.11”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⑴死者王西水,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⑵丁立珂,跟班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⑶贾开亭,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⑷秦发友,生产工区区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⑸杨胜奎,安全站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监督检查不力的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⑹李太行,分管安全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⑺李因增,分管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⑻王奎平,分管生产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的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⑼王京彬,中共党员,矿党支部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教育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⑽聂树强,矿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⑾张灿云,中共党员,东都镇工业公司经理,负责全镇的安全工作,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他事故有关人员,建议沈村煤矿按照管理权限和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三、新泰市莲花山煤矿“7.8”顶板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1、王西荣,回柱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刘灿伟,回柱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正在医院治疗,建议医疗终结后,由莲花山煤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3、李天仁,中共党员,采煤二区区长,是全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现场施工质量低劣,职工长期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4、曹心强,采煤二区副区长,现场施工质量低劣,职工长期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5、尹承水,当班安监员,现场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6、王士峰,中共党员,安全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7、张延龙,技术科副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8、徐加启,中共党员,技术科副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9、董仲刚,技术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10、肖同生,中共党员,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1、李光生,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撤职处分。12、陈建设,中共党员,生产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13、田烈军,中共党员,副矿长、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4、吴茂友,中共党员,矿长、书记,全矿安全生产、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由镇政府和莲花山煤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山东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崖头煤矿“8.6”事故相关责任者处理建议:1、王强,掘进三区电钳工,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2、张强,掘进三区跟班副区长,对职工违章教育不到位、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李佐波,区长,对职工违章教育不到位、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滕圣新,通防副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5、尹训贵,掘进副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6、吴秀方,中共党员,副矿长、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7、刘磊,中共党员,副矿长(分管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8、吴钦章,中共党员,副矿长(分管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9、孙丰刚,中共党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0、董和平,中共党员,副总经理、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1、吴秀祥,中共党员,董事长、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建议山东阳光矿业有限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和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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