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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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20年7月14日4时58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技工学校1教学目的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目录第一章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三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第四章职业病防治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二、法的基本特征三、违法四、法律制裁五、犯罪一、法律的概念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律的特性1.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3.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定义: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构成违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②违法是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具有危害性是构成违法的最重要的因素。③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④违法的主体必须具备责任能力。三、违法三、违法•案例分析:大四学生刘海洋用硫酸烧熊事件被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海洋分别于2002年1月29日、2月5日和23日用硫酸和火碱等化学物质烧伤致残了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虽被起诉,但是刘海洋却被无罪释放。案例分析: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三、违法四、法律制裁定义: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有三种形式: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⑴民事制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⑵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劳动教养等。⑶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重的制裁方式,包括主刑与附加刑。四、法律制裁定义: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且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五种类型:管制(3个月~2年)拘役(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无期徒刑、死刑主刑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事制裁方法,可随主刑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中国法律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一般剥夺1~5年,死刑、无期徒刑剥夺终身。五、犯罪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分为:①已满16周岁(全部刑事责任)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部分刑事责任),③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注:14~18周岁之间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2、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一般认为到了法定年龄就认为具有了责任能力。特例:精神病患者、聋哑盲人强调:醉酒的人(我国《刑法》不承认醉酒的人丧失辨别和控制能力。我国法律不允许以自己行为人为造成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而作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抢劫等。不作为:行为人有义务施行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后果: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于一般的责任事故)。案例分析案例研讨陕西省某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1万元。该矿属于违法生产矿井。研讨问题:对下列人员应追究何种刑事责任?1、瓦检员石向阳,瓦斯检查不到位,长期空班漏检,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长期伪造瓦斯报表,且在事故当班擅自提前升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徐森,延安市子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技术员,负责对煤矿的年检工作。对矿产资源开采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和界外建井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案例分析事故分析:1、瓦检员石向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子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技术员徐森,涉嫌玩忽职守罪。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三、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四、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五、如何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①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安全。②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③体现了人是最宝贵的,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安全高于生产、大于生产、重于生产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1、事故的发展趋势隐患——危险——事故2、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为主主要体现为“六个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简明而又全面。“预防”是重心,“预”字是关键。安全生产方针1、初创时期(1949~1965)•1949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1958-1961年期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时期增长了近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2、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委,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这一阶段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2.7倍。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3、恢复和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1978~1991年:粉碎“四人帮”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了较好的宏观环境。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992~2002年: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项法规。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行使。2000年初,在国家煤炭工业局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成立了20个省级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2年11月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开始纳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2003年以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2006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三、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1.重、特大事故多发。2.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居高不下。3、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投入不足,抗灾防灾能力差。4、煤矿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综合素质差,管理落后。5、重生产、轻安全问题突出。602754914746375832152630243319731384106793158830802810204014851182892803564374293257159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年份2004~2015年全国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统计死亡人数(人)百万吨死亡率(人/百万吨)×1000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近五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011年为0.564,2012年为0.374,2013年为0.293,2014年为0.257,2015年为0.159,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形势严峻: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数据还显示,2015年大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状况基本稳定,煤矿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2.3%和36.8%。虽然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但特大事故频发,而且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形势非常严峻。相对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以美国为例,作为世界第二大产煤国其过去10多年来煤炭年产量一直稳定在10亿吨左右,煤矿年死亡人数30人左右,百万吨死亡率长期控制在0.1以下。特别近几年来,其百万吨死亡率降到了0.03。澳大利亚作为世界上第4大产煤国和最大的煤炭出口国,每百万吨死亡率仅为0.014左右。2015年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2015年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1.4月19日18时50分,山西大同煤矿集团地煤公司姜家湾煤矿发生透水事故,24人被困。山西同煤集团地煤公司姜家湾煤矿透水事故最后一名遇难者于23日凌晨3时35分找到。至此,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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