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备注一、安全管理单元1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1、安全生产许可证:(黔)MK安许证字[2056]号,有效期:2017年1月4日~2020年1月3日;2、采矿许可证:C5200002012051110124910;有效期: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3、营业执照:91520000MA6GW22M5N;有效期:2018年3月23日至2022年5月8日2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五职矿长,通防、机电、安全、生产、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备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第18条地测副总、技术员等各1人;符合要求3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已按照要求配备相关技术人员、设备,并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采掘工程平面图未及时更新立即落实人员及时更新采掘工程平面图4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已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符合要求5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已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落实;符合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缺扒渣机的操作规程立即落实人员编制扒渣机的操作规程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备注6托管煤矿管理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不涉及7灾害防治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已按照要求编制完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并按照要求进行落实;符合要求8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已按照要求对新老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全部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按照要求送培;符合要求9安全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已按照要求进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不规范立即落实人员规范台账10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8条已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要求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备注11生产组织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严格按照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劳动定员编制组织生产作业,符合要求12事故防范整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符合要求二、开拓开采单元13矿井地质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生产地质报告》于2018年5月修编;《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于2017年8月修编14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于2019年3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并形成报告,并报请公司审批;15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编制齐全掌握实际情况;符合要求;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备注16图档检查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图纸齐全与实际相符,符合要求17开采范围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不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符合要求18开拓布置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矿井主平硐、副平硐和采区回风斜井布置在C12煤层底板,采区轨道上山、采区运输上山和采区回风上山布置在C8煤层,编制开采设计方案,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19矿井接续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矿井C8煤层只有10802采面,计划2019年9月回采完;正在布置C12煤层,计划在2019年9月布置11201采面。20安全出口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矿井有主平硐、副平硐和采区回风斜巷,均与地面通达,间距超过30m。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备注口。21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本矿井只划分一个采区,布置有采区轨道上山、采区运输上山和采区回风上山,各上山与主平硐或副平硐有联络巷连通。22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10802采面运输巷与区段运输巷连通,10802回风巷有回风石门与采区回风上山连通。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小于20m,巷道高度不低于1.8m,定期对巷道进行检查,对巷道高度不足的,均落实进行降底处理。23采区布置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矿目前只布置10802采面,计划布置11201运输巷和11201回风巷两个半煤岩巷掘进,在半煤岩巷掘进前期布置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备注(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相应石门和回风联络巷。24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巷道布置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25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长壁后退式采煤。26专项设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矿井编制采区设计,C8煤层开采即将完善,在布置下一C12煤层时,编制《C12煤层开采设计说明书》27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采面开采前,编制采面设计。28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第3.3.2条未涉及。29作业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作业规程编制规范,定期进行复审或根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备注规程安全措施。据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30制度措施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未涉及31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煤矿平均倾角12°32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设计和施工的溜煤眼煤仓设置防护栏,防止人员、物料坠落。33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根据矿井巷道维修计划,在维修前编制措施进行维修。34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对周边矿井、小窑进行封闭,对矿井开采期间报废或长期间不使用巷道进行封闭,在密闭下方设计泄水孔或反水槽。35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有记录、台账、及时上图;符合要求三、通风单元36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矿井于2019年1月进行了通风能力核定,核定通风能力为44.91万吨/年,满足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检查人员备注要求37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通风系统图按要求绘制并更新38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