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评文章说明参评文章题目对我院审判流程管理运行的若干思考作者姓名符勇年龄26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所在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职务助理审判员2对我院审判流程管理运行的若干思考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管理就是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起点,以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为终点,将审查立案、受理交费、通知应诉、排期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移卷、案件执行、申诉改判以及审限管理、督办催办、送达传票、管辖异议、数据统计等全程由立案庭跟踪管理或承担。这几年的实践证明,审判流程管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因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包含着程序公正和实体的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对保障司法公正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审判流程管理就是保障程序公正重要手段。审判流程管理能够极大的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由于各类案件从立案之日起的开庭时间、案件的程序、审限及结案时间都处于立案庭的跟踪之中,而且透明度极高,不能按期审结的,都会受到催办督办,避免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从而缩短了案件的审执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审判流程管理为领导的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由于实现审判流程管理后,立案庭掌握了全院各类案件的立案数、结案数、存案数、审限、结案周期等各方面的数据,并在电脑上进行微机录入,每月还要进行通报分析,使院领导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第一手资料,为院领导管理提供了3可靠的依据。由于审判流程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广,考虑的因素多,为此在审判流程管理的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由于各个环节不协调,造成效率低下、流程管理的“掉环”现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审判流程管理目标的实现,急需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院流程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审限跟踪和报结案1.在对审限进行跟踪的过程中,催办事项没有严格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进行,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对《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学习不深刻以及考虑到为了减少庭室之间的磨擦,所以对即将超过或已经超过《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所限期限的案件只是进行口头催办,书面性催办较少。以后新的司法软件启用后,审限跟踪应更加科学,合理。立案庭也应该改进审限跟踪的方法,以书面为主,口头为辅。2.庭室在上报结案时不及时,个别庭室有时候上个月结的案件到下个月在才来报结,这给司法统计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就导致在统计方面出现研究室和立案庭数据时常不一致。3.在上诉案件的退回方面,由于高院在退卷的时候往往退回各业务庭,而根据本院制定的流程管理规定要求立案庭作登记后退回业务庭室,所以在实践中各业务庭很少主动与立案庭沟通,导致统计上出现漏统的问题。二、移送案件关于材料的齐全问题移送给业务庭的案卷,有时候业务庭发现出现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比如诉讼费票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发现没有。最4后导致互相扯皮的情况。立案庭以后在基层法院移送的上诉卷宗时,一定要更加仔细,材料不齐全的一律要求补充后再接收。同时也建议业务庭在收案卷时仔细核对移送的材料,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三、司法统计主要表现为司法软件的更新问题和单机操作的不足,手工制作的报表其准确性和效率跟信息化建设的差距。(一)对司法统计软件系统掌握不够。我们所运用的司法统计软件是专门用于司法统计工作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目前我院立案庭所从事统计的人员没有受过专门培训,对该软件系统了解不全面、不深刻,这便给统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比如很多本能通过软件本身便能自动生成的数字,由于对软件不会运用而必须用手工计算来完成,这便大大增加了劳动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并且目前我中院使用的软件只是单机软件,不能在网络上运行,有关立案、排期、结案、存案、审限等方面的信息,院领导和其它审判庭无法知道。(二)司法统计运行规程1.目前状况我院流程管理的运行程序过于繁琐,基本上是:立案——手工登记案件立案信息——手工填写各种随案移送信息表、监督卡、转办单——立案信息录入计算机——案件审理——手工登记结案信息——整理监督卡——结案信息录入计算机。这种运行方式使得同一个案件信息通过手工、电脑重复登记,加大了劳动量,5浪费了人力资源。实际上这样的流程管理中出现了“掉环”现象,即业务庭这一中心环节没有流动起来。按照一般的操作,流程应当是全部电脑网络化、自动化。也就是说,立案庭填写立案信息发送到公共服务器上,然后由业务庭根据相应的案号接受相应的立案信息,并在电脑上登录完整的审判流程信息发送给立案庭,立案庭审查后自动生成报表上报研究室。目前,在这个环节上业务庭没有在电脑上登录审判流程信息,而是书面手工填写审判信息由内勤交给立案庭,再由立案庭人员根据业务庭交来的信息登录电脑。这样操作,容易造成审判信息漏填,使自动生成的报表数字不准确或者不完整。2.解决措施笔者建议尽快启用高院新配发的司法统计软件,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信息的录入,审判信息由各庭室录入,每个案件结案完后信息反馈到立案庭。立案庭汇总上报研究室。每个庭室的书记员将自己庭室承办的案件的审判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以便院领导和每个庭室通过软件随时了解案件的进程。四、送达送达问题在实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必然会影响该项送达方式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会给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主要表现在:(一)、基层法院的送达一审法院的上诉卷宗移送时在送达上经常出现的问题,上诉状往往只送给被上诉人,而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或第三人不送,6而且在送达时有时送给邻居或其他人。在实践中曾出现这样的事情,被上诉人是赵某,而赵某经营一个娱乐KTv,一审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了却送给娱乐KTv的工作人员,这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出现这样的情况,娱乐城工作人员如果不接收,一审法院的送达人员适用留置送达。这在以后工作中需要加以规范。(二)、邮寄送达主要表现为回执反馈不及时,送达不负责,签收问题。1、收件人用圆珠笔签收邮件。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中的“回执联”,要存放在案卷中,作为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的凭证。然而,在法院收回的“回执联”中,当事人签收邮件大多用圆珠笔签名。由于人民法院的案卷档案保存期限最短是30年,有的甚至是永久保存,用圆珠笔书写名字显然是不符合人民法院的案卷入档要求的。2、不能送达时或者收件人拒收时处理不当。有的邮递人员为省事,一般都投一次或二次,有时碰在收件人外出时,一般都是将邮件退回,即在“回执联”上注明“查无此人”或其他原因退回法院,或者在收件人拒绝签收时在“回执联”上注明“拒收”即退回法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邮政局的协议,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由于邮递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造成邮寄送达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3、代收人没有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和代收人的身份证号码。7代收邮件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但是法院在收到代收人签收的“回执联”时,上面只有代收人的签名,导致无法确定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有的把法律文书送给邻居或交给他的朋友等等,且也不注明关系,这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许多当事人往往事后说没有收到。4、法院专递回执联反馈不及时,这给许多业务庭带来很多不便,比如有的庭室把开庭传票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当事人,由于反馈不及时,可能到开庭的当天其回执还没有反馈回来。这样业务庭就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收到开庭传票,而且法院专递在市内的也无法通过电话查询,且市邮政局也无法掌握其专递的投送情况,他们也需要通过电话去具体向各个县的投递局去查询,这样效率非常低。这种情况曾多次在业务庭开庭时出现,导致许多案件没有办法及时开庭。以上几个问题是在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法院专递”不同于一般的特快专递业务,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会同邮政部门联合起来,明确法院专递的送达、回执退回的期限,规定查询答复的最长时间。加强对邮递人员在投递“法院专递”方面的业务培训,对邮递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明确法院送达的特殊之处和注意事项,以提高送达的成功率。五、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一)在交纳二审上诉费上存在的一些不足8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没有给出一个具体、明确的预交上诉费程序,致使各级法院在具体操作中不得不依照相关法规的精神,自己制定操作规程。实践中预交上诉费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2、一审法院为上诉人开具《上诉费交纳通知》;3、上诉人持《通知》到二审法院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收费后向上诉人开具上诉费交纳收据;4、上诉人将交费收据交一审法院;5、一审法院将收据和卷宗移送二审法院。这一具体操作程序由于仅仅是对实践的总结没有经过理性的细化,所以程序上不周延、不明确之处比较多,比如法院只在第二步向上诉人开具的《上诉费交纳通知》中规定了7天内到二审法院交费,其他步骤均未规定期限,这些漏洞容易被恶意上诉人利用。实践当中有的上诉人交费后,不及时将上诉费收据交一审法院,使一审法院无法报送卷宗。在以上交费程序中,虽然《上诉费交纳通知》中规定上诉人应当在7日向二审法院交纳上诉费,但未明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交回上诉费交费收据的期限。这一漏洞导致一些上诉人为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在交纳上诉费后不及时交回交费收据,使一审法院无法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进而造成二审程序启动迟延。而且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责任对应这种恶意规避义务的行为。笔者建议可以跟基层法院协商明确向一审交回交费收据的期限。为了有效避免上诉人在交纳上诉费后不及时向一审法院交回交费收据的情况,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上诉须知》和向上诉人开具的《上诉费交纳通知》中明确缴费收据交回一审法院的9期限,并明确逾期将视为自动撤回上诉的不利后果。(二)新的诉讼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不便之处。新办法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可在办法中又同时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到100元,这给实际操作中带来很多不便。因为一旦不成立,二审法院很难向案件还在一审法院的被告去催收这50-100元。一审法院在开庭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是否上诉时也按减办交纳了,实践中很多人的理解不一样,比如有个案件的一审法院收取诉讼费是100,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后退了50。然而原告或被告不服上诉,这个时候是交纳50还是100?由于基层法院理解不一,作法也不一,有的给开50元的票,有的给开100元的票。个人观点认为应当交纳100。这需要最高院对此做出细化和规范。新办法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这在实践中也不好把握,因为很多当事人上诉状基本就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等,并不写明不服的请求数额,且不服一审判决的部分也存在歧义。现在大部分一审法院在开票的时候基本上是按照办法来作的,一审交多少,二审也交多少。比如原告起诉标的是50万,一审法院判了20万。原告不服,是按20万收,还是按30万收,或是50万收诉讼费?如果被告也不服,又是按多少收取诉讼费?这都需要规范统一。而目前一审法院基本是按50万来收取诉讼费的。10而我们二审法院又无法监督,只能是案件到了二审法院以后才发现。当事人如果在二审提出诉讼费多收了,二审法院还得给当事人退还。这些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新的诉讼办法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案件诉讼费为10元,20元,50元的比较多,而现在办法规定撤诉或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而许多当事人不愿意到法院来领取所退的钱(其实对于当事人来说也不经济),而办法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当事人诉讼费。这样使法院的实际操作处于尴尬的局面。审判流程管理是法院在改革中产生的新生的事物,它对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受到了各个方面的好评和肯定,但如其运用不好会影响法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