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经营性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自有□租赁房屋性质□非住宅□住宅本申请人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4、在市政府公布的允许在住宅内从事的行业清单以外,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5、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的,承诺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6、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承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7、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