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A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第一部分安全基本知识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6第二章煤矿探放水作业的职业特殊性2第三章煤矿生产技术与安全知识8第四章矿井安全隐患识别、灾害防治与应急避灾10第五章职业病防治4第六章矿井水害及其预防10第二部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第七章井下探放水技术工艺14第八章探放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与手指口述14第三部分安全操作技能第九章探放水作业常见违章行为及警示案例10第十章井下避灾与现场急救8复习考试4合计90培训学时安排表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返回目录安全生产方针说明:《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治理”:即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辅助资料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第一次: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第二次: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井陉煤矿时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第三次:1960年,我国第一艘万吨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纳入了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1957年民航题词1959年井陉指示1960年触礁批示1987年建立法律返回目录2.煤矿工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的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目录返回目录《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以及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作出了规定。辅助资料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职工有批评建议权;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不得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隐患预防措施;因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目录四、《煤炭法》《煤炭法》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1.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主要内容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目录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返回目录辅助资料四放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不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是2010年1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返回目录返回目录辅助资料2010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修改了14条。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分别是第48条、第50条、第132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8条、第168条、第176条、第201条、第209条、第253条、第273条、第274条、第285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煤矿企业须按该《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煤矿职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九、《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有批评建议权。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煤矿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定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2.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定义: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定义: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新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同时还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定义: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二、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很多,下面介绍几种:(1)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未使用专用器材设备,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标准。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7)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8)超能力组织生产。。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返回目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返回目录第二章煤矿探放水作业的职业特殊性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了解煤矿作业特点;◎了解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害;◎了解煤矿探放水作业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掌握对煤矿探放水作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和安全职责要求。第一节煤矿作业特点1、多为井下作业,条件相对艰苦;2、地质条件复杂,自然灾害严重;3、煤矿生产工艺复杂;4、工人井下作业时间长,劳动强度大;5、煤矿事故多,重大事故时有发生;6、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低;7、煤矿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综合素质不高;8、职业危害特别是尘肺病危害严重。第二节煤矿探放水作业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作用煤矿探放水作业处在煤矿工作第一线,熟悉工作面的情况,只要煤矿探放水作业作人员了解煤矿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具备井下作业安全知识,具有识灾、防灾、避灾的能力,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谨慎操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即可很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煤矿灾害的发生。由此可见,煤矿探放水作业在防治煤矿灾害中可起到重要作用。1、在瓦斯事故预防方面的作用(于支架工密切配合,及时支护,防治冒顶,以减少瓦斯逸出);2、在矿井防尘方面的作用(密切配合降尘工的工作,避免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3、在矿井火灾防治方面的作用(在探放水过程中,观察煤炭自燃等火灾隐患;熟悉火灾避灾路线;4、在矿井水害防治方面的作用(做好探放水安全管理工作;熟悉并注意观察工作面突水预兆);5、在矿井顶板灾害预防方面的作用(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第三节煤矿探放水作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一、作业人员的职业道德:1、热爱矿山、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专五行,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追求崇高的职业理想。2、在本职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吃苦耐劳,为煤矿企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3、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指挥和工作的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发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目标。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5、加强专业技术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争当一名技术精湛、业务熟练的技术骨干和行家里手。6、在工作中与同事密切配合、和谐相处,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的良好关系,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团结协作,集体奋斗,齐心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