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1.0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2.0范围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3.0内容3.1离职类别与定义3.1.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1.1.1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3.1.1.2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B、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C、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D、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F、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无法满足工作需求者。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3.1.1.3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罚达3次的。其它违反公司制度中有关开除类规定者。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3.1.1.4自动离职(自离):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在1个月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经劝戒无效者。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已申请离职但在15个工作日内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3.1.2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3.1.2.1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行为。3.1.2.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为。3.2辞职程序3.2.1辞职申请的提出及辞职手续办理时间员工申请辞职,首先须填写《员工辞职/辞退联系表》(见附表1),经各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然后再填写《工作移交单》(见附表2),并经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每月25日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提前离职,需出示相关有效证据。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具体所需提前提出时间详见《员工离职类别与要求说明表》(附录1)。3.2.2辞职申请的撤销及其办理时间拟辞职员工,若需撤销辞职申请,拟辞职员工需填写《工作联络单》(见附表5),须经单位直属主管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于人力资源部审核和存档,在每月15日和30日办理方可有效。否则,按正常辞职程序办理。3.2.3辞职申请的审批3.2.3.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就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3.2.3.2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于人力资源部审核。3.2.3.3综合管理部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人力资源部人事文员依据《离职审批权限表》(附录2)报批。3.2.3.4《员工辞职/辞退联系表》经最终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并告知该辞职员工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由其直属主管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到车间统计员领取《员工辞职/辞退联系表》和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3.4辞退程序3.4.1辞退申请的提出3.4.1.1公司辞退员工,原则上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工辞职/辞退联系表》,非员工过失性辞退,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但必要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3.4.1.2在辞退员工时,其直属部门(单位)主管须与被辞退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原因,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辞退有关问题,人力资源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3.4.2辞退申请的审批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执行。3.5开除程序3.5.1开除申请的提出公司开除员工时,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工辞职/辞退联系表》,通知被开除员工。3.5.2开除申请的审批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执行。3.6自动离职程序3.6.1对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的员工,所属单位须于当天(原则上是三天)及时填写《工作联络单》,报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3.6.2属于员工主动提出自动离职者,须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辞职/辞退联系表》,经直属单位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到人力资源部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放行出厂。3.7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3.7.1属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2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填写《员工辞职/辞退联系表》,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退程序办理。3.7.2属于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员工辞职/辞退联系表》,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3.8离职谈话3.8.1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存于公司和员工档案。3.8.2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3.8.3工作期间内,离职员工不得拒绝接受公司所要求的会谈,否则将予以处分。3.9离职移交3.9.1工作交接: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见附表2)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3.9.1.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3.9.1.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3.9.1.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3.9.1.4培训资料原件;3.9.1.5公司的技术资料或职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资料(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3.9.1.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3.9.1.7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3.9.1.8任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3.9.2事物移交: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3.9.2.1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交还人力资源部;3.9.2.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3.9.2.3各类钥匙;3.9.2.4借阅的图书资料;3.9.2.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3.9.3款项移交3.9.3.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3.9.3.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该部门。3.9.4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3.9.5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3.9.5.1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3.9.5.2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并将回忆的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联合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3.9.5.3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记录的价格,按本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和图书,按市场现行价格最高价赔偿。3.9.6相关部门签字3.9.6.1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3.9.6.2办理交接手续时,如遇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获得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3.9.6.3员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负责人需本着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公司将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3.9.7离职人员原则上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如离职人员指定代理人代办离职手续,须离职人员出具代办委托书,在《员工辞职/辞退联系表》和《工作移交单》签有指定代理人的姓名、工号,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并在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3.9.8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4.0离职结算4.0.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4.0.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进行。4.0.3结算项目4.0.3.1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A、《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B、其它违约金。4.0.3.2赔偿金A、物品损失赔偿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B、培训损失赔偿金: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合同期限月数,或依相关规定办理。4.0.3.3工资4.0.3.3.1属于辞退和开除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4.0.3.3.2属于辞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可结算支付其离职当月上月尚未结算的薪资,而离职当月薪资及其它项目金额,统一于离职后的第一个工资结算日结算支付。若不能亲自结算者,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填写《工资结算委托书》(见附表3),委托公司在职员工代理结算。4.0.3.3.3未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权冻结其工资,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4.0.3.3.4代通知金:员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则扣以相应应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计算公式如下:应扣代通知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基本工资4.0.3.3.5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继而提出要求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经部门(单位)主管与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对于提前日期内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应的代通知金,其应扣代通知金计算公式如下:应扣代通知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允许提前离职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基本工资4.0.3.3.6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部门主管根据客观情况,主动提出同意让该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即可不扣代通知金。4.0.3.3.7离职员工所应扣作代通知金的基本工资天数,由人力资源部在《工作移交单》相应栏位内明确标注,薪酬专员据此天数在结算时扣除相应基本工资。4.0.3.4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