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根据泰安市关于对《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的要求,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核,提出建议如下:1、《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一条“为加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煤炭法》、……”建议改为“为加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煤炭法》、……”。2、《办法》中第九条“煤炭企业……,领导、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改为“煤炭企业……,领导、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所管辖煤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3、《办法》中第十四条(三)“煤矿企业负责人……。连续一个月未带班下井的……。”建议改为“煤矿企业负责人……。连续一周未带班下井的……。”。4、《办法》中第十五条“发生对煤矿……及其他灾害的,应当……,当地政府应及时下达指令,煤矿企业应有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立即停产撤人,……”建议改为“煤矿企业应设有专门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的机构或人员,发生对煤矿……及其他灾害时,应当……,当地政府应及时下达指令,煤矿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后,立即停产撤人,……”5、《办法》中第二十三条“建立实行煤矿……。煤矿管理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建议改为““建立实行煤矿……。煤矿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20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