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原因分析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学会水害防治专业委员会2004年以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突水淹井、淹采区和重大未遂水害事故多发,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去年12月至今年4月份:贵州生铜仁地区思南县天池煤矿“12.12”和吉林省蛟河市吉安、腾达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进入7月份以来:江西省上栗县永胜煤矿“7.7”和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7.14”特大水害事故和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黄槐镇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突水事故。一、二〇〇四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基本情况及特点1.事故总体情况分析2004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119起、死亡393人,同期分别下降18%、13.2%;其中发生3-9人水害事故38起,死亡179人,同期分别下降11.6%、12.3%;发生10人以上水害事故5起,死亡107人,同期分别下降64.2%、54.1%。2005年1月-6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49起、死亡195人,同期分别上升6.5%、25.0%。其中发生3-9人水害事故20起,死亡102人,同期分别上升17.6%、20.0%;发生10人以上水害事故3起,死亡60人,同期分别上升50.0%、87.5%。2.水害事故类型2004年43起重大以上水害事故中,有40起属老空透水、死亡212人,占重大以上水害事故的93.0%和74.1%,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3人;顶板水、底板水、溶洞突水共发生3起、死亡74人,占重大以上水害事故的6.9%和34.9%,平均每起事故死亡24.7人。2005年1月-6月份发生的23起重大以上水害事故中,有21起属老空透水、死亡147人,占重大以上透水事故的91.3%和90.7%,平均每起事故死亡7人;顶板水、断层水共发生2起、死亡15人,占重大以上水害事故的8.6%和9.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7.5人。3.水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地区2004年全国有20个省(市、区)共发生了43起重特大水害事故。其中山西发生8起、死亡36人,贵州发生7起、死亡69人,河南、湖州、江西各发生3起,分别死亡19人、13人、11人。五个省发生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重特大水害事故的55.8%和51.7%。贵州省发生一起特别重大水害事故,死亡36人。2005年1月-6月份,全国有13个省(市、区)共发生了23起重特大水害事故,其中贵州发生5起、死亡22人,湖南、河北、河南各发生3起,分别死亡人数32人、20人、14人,四个省发生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重特大水害事故的60.9%和54.3%。吉林省发生一起特别重大水害事故,死亡30人。4、特大水害事故情况2004年发生特大以上水害事故5起,死亡107人。其中贵州发生2起,河北、甘肃、内蒙各发生1次,平均单起事故死亡21.4人。2005年1-6月份发生3起特大水害事故,死亡60人,其中吉林、湖南、福建各发生1次,平均单起事故死亡20人。5、水害事故特点老空透水事故多发。2004年43起重特大水害事故中,有40起属老空透水事故,占重特大水害事故的93.0%。2005年1-6月份23起重特大水害事故中,有21起属老空透水事故,占重特大水害事故的91.3%。乡镇小煤矿水害事故多发。2004年发生重特大水害事故43起、死亡286人,其中乡镇小煤矿发生37起、死亡231人,占重特大水害事故的86.1%和80.8%。2005年1-6月份发生重特大水害23起、死亡162人,其中乡镇小煤矿发生19起、死亡138人,占重特大水害事故的82.6%和85.2%。雨季水害多发。我国南方部分矿区地面塌陷比较严重,在雨季井下涌水量与降雨量相关性非常强,强雨之后的几个小时井下水量就显著增大。据调查统计,自2000年以来,湖南、江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等地区重特大水害事故有70%发生在雨季。国有大矿淹井损失较大。国有大矿井巷工程和机电设备较多,一旦发生突水淹井,大部分设备将全部报废,矿井排水恢复后,井巷维修任务也非常重,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比较大。如2004年9月21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永顺煤矿违法越层越界开采9号煤,在掘进过程中发生底板奥灰突水,井下水量通过采空区溃入峰峰集团牛儿庄矿,造成全井被淹。这次事故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2.37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达1.45亿元。重大未遂事故多发。2004年以来,发生了多起重大未遂水害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04年4月11日,河南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超化煤矿21051上付巷采透老空区发生透水事故,当时,井下有12人被困,后经108小时紧张抢救,被困人员全部脱险,但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2004年6月7日,甘肃靖远煤业公司红会四矿发生透水事故,当时井下有34人被困,后经救护队积极营救,被困人员通过邻近煤矿巷道脱险升井。二、煤矿水害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1.超层越界开采导致水害事故发生部分乡镇煤矿经过多年的开采,资源已经枯竭,为维持生产,只得违法超层越界开采;有的乡镇煤矿为了经济利益,争夺资源,先越界开采相邻煤矿的煤层,由于不清楚相邻矿的地质资料,盲目进入积水老空区;有的乡镇煤矿在国有大矿采空区反复掘进找煤,甚至开采保护煤柱;有的乡镇煤矿越界开采受奥灰水严重威胁的煤层,导致淹井和伤亡事故发生。据统计有50%的透水事故是小煤矿违法越界开采造成的。2004年4月30日,内蒙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采煤工作面,由于越境开采,于相邻矿井废弃巷道贯通,致使老空水涌入井内,造成15人死亡。河北邯郸武安市德盛煤矿“10.20”特大透水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该矿违法越界开采受奥灰水严重威胁的8号煤,发生突水后不及时撤人,造成29人死亡,并导致与其相邻的邯郸矿业集团陶一煤矿、陶二煤矿停产1个月。2.非法生产导致水害事故发生一是非法矿井无正规设计,边掘边采,盲目生产导致事故发生。如湖南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相邻的贵达井、石灰窑井均为非法矿井。2004年4月1日,由于连降暴雨,造成贵达井水位迅速上升,由于贵达井与石灰窑井防水岩柱未按有关规定留设,贵达井大量积水后突破防水岩柱瞬间溃入石灰窑井二级暗斜井,使正在作业的20人被困死亡。二是小煤矿非法开采防水煤柱导致水害发生。2005年4月24日,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越界非法开采防水煤柱发生透水,老空水泄入相邻的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人死亡。3.违规生产导致水害事故发生一是对老空水没有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2004年4月2日,陕西黄陵矿业集团一号煤矿402工作面由于未进行老空探放水,在回采过程中,发生最大透水量1089m/h3,致使井下中央变电所及大部分采掘区被淹。在水患治理、排水期间由于安全措施不当,又导致发生“6.1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3人。二是对过断层未采取防治水措施。2005年5月28日,福建龙岩市新罗区赤坑煤矿掘进巷道遇断层时未认真进行探放水和有效防治措施,违章放炮后发生断层带突水,由于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导致“5.28”事故发生,造成10人死亡。三是对煤层顶板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海孜煤矿84采区745采煤工作面下出口在5月16日发生突水,由于对煤层顶板砂岩裂隙水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治水措施,在水患没有完全排除时,违规作业,使顶板聚集的离层水瞬间溃入工作面,导致“5.21”水害事故发生,造成5人死亡,教训极为深刻。四是对底板水、溶洞水认识不足,导致突水淹井事故。小煤矿技术人员匮乏,因此对华北地区煤层底板突水、南方煤层中溶洞突水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开采前就未制定防治水措施,违规生产导致水害事故。如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天池煤矿对发育在煤层中的溶洞承压水认识不足,未编制防探水措施,以掘代采,遇溶洞突水,发生了死亡36人的“12.12”特别重大水害事故。五是对早期透水征兆重视不够,导致水害事故发生。有些煤矿井下发现有透水征兆时,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采区措施,导致水害发生。2004年3月7日,新疆哈密煤业集团井采公司二井W4105综放工作面,因对放顶煤引起的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认识不足,对早期透水征兆重视不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违规生产,在工作面周期来压时上部积存的第三系含水层与岩土混合物溃入井下,致使24人被困,虽经积极抢救仍有9人不幸遇难。4.洪水倒灌淹井导致事故发生。有些矿井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水位,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洪水直接倒灌井下,导致发生淹井伤亡事故。山西省临汾市江水坪煤矿由于井口标高低,2003年4月17日洪水倒灌入井,造成14人死亡。5.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造成灾害扩大化。大部分乡镇煤矿都未按规定配备防排水系统,井下水仓容积太小,排水管路、泵、电缆不配套。由于小煤矿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井下巷道空间也比较小,一旦发生突水,造成灾害进一步扩大。如江西省上栗县永胜煤矿“7.7”透水事故,水量仅6000m3,由于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巷道断面、空间太小,发生事故后,水位上升速度较快,而大流量排水设备无法安装到位,导致15人死亡。6.采矿秩序混乱成为水害事故的重要隐患。我国乡镇小煤矿最多达8万多处,经治理整顿后,目前仍有2.3万处,关闭的小煤矿绝大多数都没有详细的地质测量资料,经过雨季充水之后,已成为现在正在开采煤矿的主要水害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