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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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讲稿胡锦涛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7号下午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国外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范维澄教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刘铁民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并谈了他们的有关看法和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进行了长期努力,做了大量工作。胡锦涛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胡锦涛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认真查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要抓好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形成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为安全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胡锦涛强调,搞好安全生产,领导重视是关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性和特点,抓紧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举措。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搞好安全生产的十二项治本任务: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原因,强调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又要加快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会议明确了12项治本任务(一)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考核体系。(二)加强行业管理。(三)增加安全投入。(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六)落实教育培训政策措施。(七)加快安全立法。(八)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十)严肃查处事故和防范惩治腐败。(十一)倡导安全文化和加强社会监督。(十二)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监总煤矿〔2006〕209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完成确定的工作目标。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即组织将《通知》翻印成册,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二○○六年十月一日关闭16种煤矿有据可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应予关闭的16种矿井。关闭这些矿井,完全符合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资源、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第1种: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设置。对违反规定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和关闭。第2种: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对此都有明确规定,这类矿井必须关闭。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等方式进行整合的,也要先关闭、后整合。第3种: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规,应予以关闭。第4种: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吊销采矿许可证。第5种: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第6种: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第7种: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灾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第8种: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关闭以上四种矿井,分别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第9种: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其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探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也就是说不存在以海拔垂深划分开采矿区范围,这类矿井不能保障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予以关闭。第10种: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虽证照齐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也要予以关闭。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重申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必须一律予以关闭。第11种: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明确规定,要淘汰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小煤矿。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2007年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规模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3万吨及以下的小矿,应当及早关闭。第12种: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依据是《煤炭法》第二十六条: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公告。第13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履行建设项目规定的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重新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否则应依法关闭。第14种: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三下'及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第15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业政策具有指导规范作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应当予以关闭取缔。第16种: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如山西省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一律关闭;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这些地方法规也应当得到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研究制订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到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要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组织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通知》要求,各有关地区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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