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保障矿井安全发展,依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煤炭企业法人代表(含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长(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第3条煤炭企业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历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煤炭企业任命总工程师必须征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第4条总工程师要切实履行对生产技术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总工程师做出的决策,其他矿长(经理)不得否定;重大技术问题要按规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分管矿长(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5条煤炭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置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2职副总工程师,并对总工程师负责。煤矿生产科室、井下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员,负责本单位规程、措施的编制、现场落实,并参与区(队)的生产、安全管理。第6条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煤矿总工程师业绩考核办法,对总工程师进行定期考核。煤矿总工程师年底必须向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述职,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当年度履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市煤炭管理部门听取部分重点煤矿总工程师的当面述职。第7条煤炭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第8条煤炭企业必须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积极开展“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活动,严格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第9条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再培训制度,每年应对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强化知识更新,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第10条凡是为我市监管煤矿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到市煤炭局登记备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上年度服务情况。市煤炭局定期组织煤矿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3价,评价结果向市煤炭系统公布。第二章生产组织第11条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供水、压风、监测监控、通讯等各系统必须符合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第12条煤炭企业应以生产工序流程管理为主线,抓好人员、设备、材料、作业方法、环境五个基本管理要素,做到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干部跟班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追究到位。第13条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管理规定,要从优化设计入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简化生产环节,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入井人数、采掘工作面个数符合定员管理要求。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不得超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不得超定额或核定能力下达生产任务。第14条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组织生产;全年实际产量不得超核定生产能力,月度实际产量不得超月计划的10%或按核定能力计算的最大月产量。企业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年度生产计划的审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季度4计划的审查并汇总后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矿总工程师负责月度计划的审查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因现场条件变化,确需调整采掘地点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采掘工作面和大型安装工程实行工程开工备案制度,未经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擅自施工的,视为超能力组织生产。第15条煤炭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工种要求的教育培训。总工程师负责培训内容、教材、学时的审定,安全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16条煤矿井下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订安全措施。第17条煤炭企业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18条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编制年度计划。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5接受监督。第19条矿井必须建设、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做到系统完善、功能可靠、布置合理、管理到位、维修及时。第20条煤炭企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健康检查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工作,癫痫、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对患有严重的皮肤病和心、血管器质性疾病等其它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井下工作;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保管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按周期、种类定期足额发放到人,安全帽等其它重要防护用品要纳入入井和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三章设计管理第21条矿井延深水平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22条矿井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井煤柱回收方案设计,经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编制煤柱回收设计。第23条矿井重大系统改造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按管理权限报省、市煤炭管理部门6审批。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部门组织验收。第24条采区设计由煤矿负责组织编制,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采区移交生产,需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第25条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煤矿组织编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放顶煤工作面的设计、审批、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简称“三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采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开采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第27条煤矿开采0.6m以下的极薄煤层,受水、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复采或孤岛煤柱回收,地质构造复杂、安全没把握的煤层,需先进行安全开采可行性分析,按管理权限报批。经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安全的,禁止设计开采。第四章现场管理第28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做到一工程一规程,工程开7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开门、贯通、过断层、石门揭露煤层等,必须有批准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第29条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执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查明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安全可靠性评价;经评价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必须先进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第30条煤炭企业必须开展矿压观测工作,并作为支护设计和编制规程的依据。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2011年底前小煤矿可借鉴相邻大矿的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一律不得审批。第31条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有记录备查,做到“一工程、一档案”。矿井改建、扩建、水平延深、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必须依照规定接受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工程质量监理。未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认证,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第32条采区、工作面开采完毕,应提交采区、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采区总结需报县级煤8炭管理部门备案。第33条巷道一般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第五章开拓开采第34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接续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后执行。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季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尤其要落实“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有关规定要求,确保生产正常接续。第35条煤炭企业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合理集中生产、建设安全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优化开拓布局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同时生产水平、采区和工作面个数必须符合省局规定并实现正常接替。高承压水矿井和受老空水威胁工作面,必须留有足够的防治水时间。第36条矿井应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不得越界、越层开采,不得擅自开采边界、防水等其它保安煤柱。开采必须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第37条矿井开采必须坚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9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38条回采工作面(采区首采煤除外)在投产前,由煤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第39条回采工作面初次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过瓦斯异常区、过水文异常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分管矿长(经理)应组织安监、生产等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第40条悬移支架支护工作面必须严格落实好防倒架等配套特殊支护。有条件的工作面要推广使用综采支架,逐步淘汰悬移支架放顶煤工艺。第41条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架应与综采支架相配套。未使用综采端头支架,应制定其它形式端头支护管理措施,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第42煤矿应制定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报制度,并认真执行。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应及时反馈,指导生产。第43条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应做到: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泵站工必须携带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二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10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测检查,并有二次注液措施,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加装柱鞋或采取其它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或支柱。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44条煤矿应积极采用综采、高档普采采煤工艺;普采工作面必须淘汰搪瓷溜槽等其它非机械运输方式,推广应用炮采机装等采煤技术。第45条回采工作面应达到“三直两平两畅通”的要求。遇底板松软,过破碎带等情况时,应制定特殊措施。综采工作面安装与拆卸路线应畅通,运输轨道应采用重轨型。第46条掘进应推广机械化连续运输,半煤岩、全煤巷道推广应用掘进机作业,巷道支护推广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等主动支护方式。掘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第47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11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风流系统紊乱、放炮着火、崩坏设备、贯通伤人、冒顶等其它事故发生。第48条掘进过断层、应力区集中、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矿长(经理)组织安监、生产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之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49条煤炭企业定期(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向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交换采掘工程平面图,图纸需标明上季度各采掘区队的施工地点、工程进度和本季度计划。第七章地质测量及防治水第50条煤炭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矿长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测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