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煤矿项目审批基本流程一、规划有矿区总体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1.矿区总体规划。根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1)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2)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3)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也就是“十二五”、“十三五”等煤炭工业发展规划,5年编1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同步编制。当然,新建矿也必须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才能办理矿权的有关手续。二、项目核准前期近年来,经过不断简政放权,煤矿项目核准前期手续已简化了很多。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一)和(二)已经很明确,(三)这个其他手续目前有:产能置换方案。依据文件是国发【2016】7号文和发改能源【2016】1602号文等。因项目的“路条”现在已经取消了,目前的产能置换方案实际上是相当于“路条”了,只有产能置换方案获核准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其它的手续。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的,国家发改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改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所以,目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核准的煤矿项目只需要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另外,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时,把划定矿区范围作为其中的一项前置条件。所以,划定矿区范围在核准前也是要必须完成的。还有,煤矿安监部门的安全核准现在也是必须在项目核准前取得的,但并不作为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申请核准的前置条件。其他手续,如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等这些可同时办理,但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三、项目核准1.核准机关。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根据各省的投资项目目录,基本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省级发改委核准)根据产能置换有关政策里提到的,目前对新建煤矿的规模要求是不小于120万吨/年,所以,目前新建矿的核准权限应该是都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能源局,实际上,具体工作都是由国家能源局承担。2.申请核准所需材料。项目单位自行编写或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基本程序。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实际操作中,央企投资的项目也需要地方往上报。三、开工建设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当然,还有环评等也是必须要有的。其中,国土资源部负责采矿许可证和土地的审批,国家(或省级)煤炭安全监察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级发改委负责初步设计审查。一般来说,煤矿建设周期约2-4年。在目前实际的煤矿建设中,由于采矿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进展相对较慢,通常的情况是在其他流程或文件齐全后,建设单位便进行煤矿的开工建设,建设期间同时申请采矿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有些矿井甚至建设完成,已经进入联合试运转之后,以上两个手续仍然不全。这里,说下山西的情况,与国家要求的进行备案管理不一样,山西的开工报告明确仍属于审批事项,我不知道这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等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明确规定,开工建设阶段审批事项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采矿许可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地征用征收、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等15项。根据《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实行分级审批。新增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由省能源局负责审批;新增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由市能源局负责审批。四、竣工验收1、联合试运转。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以上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煤矿建设流程。事实上,目前很多进入联合试运转的煤矿前期手续并不完善,其中比较普遍的情形是采矿许可证、土地证尚未办理。因此,此种情况下,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可能需要1年以上,取决于证件办理的时间。2.竣工验收。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二)工程质量合格;(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四)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要求落实煤炭产能置换等相关产业政策;(五)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考核合格;(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监管等在〈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均有明确规定。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实行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立该机构的,由省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