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岭矿发〔2015〕151号关于下发《王家岭矿“红黄牌”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井下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王家岭矿生产调度管理规定(补充)》(王家岭矿发〔2014〕88号)文件要求,我矿制定“停工整顿”牌板(即红牌)和“停工整改”牌板(即黄牌),针对井下现场存在威胁安全生产隐患的队组给予停工挂牌处理,现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停工整顿情形安全检查人员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触犯“安全红线”的隐患时,可直接出示“红牌”责令停工整顿。具体情形有:(一)无规程、措施施工,空顶作业以及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1-(二)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或离层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三)过地质构造带、三四岔门、老空巷等特殊工程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四)电气设备保护不完好、甩保护,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现象的。(五)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或循环风作业的。(六)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随意留设盲巷、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七)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的。(八)周边采空区、空巷情况不清楚,有害气体、火区情况不明,盲目进行钻探或组织作业生产的。(九)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十)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擅自高定监控报警值和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监控设施不到位的。(十一)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局扇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十二)出现突水征兆仍组织生产的。采煤工作面未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而进行回采的。(十三)采掘工作面存在水患而未制定、落实探放水措施的。-2-水患未消除而进行采掘施工的。(十四)探放水工程无专项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的。未形成排水系统的而进行探放水作业的。(十五)违反程序擅自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的。(十六)采掘工作面无跟班队长或零星工程无安全负责人的。(十七)用暴力手段阻挠安监、瓦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检举“三违”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十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十九)拒不执行“黄牌”停工整改规定或一个月内被两次“黄牌”停工的队组。(二十)其他触犯“安全红线”或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形。二、停工整改情形安全检查人员井下发现以下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时,可直接出示“黄牌”责令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具体情形有:(一)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切顶线支护不规范。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不规范的。(二)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防护罩、遮栏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三)起吊作业重物下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四)各类牵引钢丝绳断丝、锈蚀、磨损超标或连接装置不符-3-合规定的。(五)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有防尘设施但不按规定使用的。(六)采掘工作面无完善的隔爆及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粉尘超标或不按要求冲刷出现积尘厚度超标。(七)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不通畅、支护不合格的。(八)生产班出勤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十)高空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齐全的。(十一)其他未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而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形。三、处置流程(一)被“黄牌”责令停工的队组必须立即停工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完成经现场安全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二)被“红牌”责令停工的队组必须立即停工,撤出人员。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和安监科汇报,由安监科、调度室等相关部门组织追查,进行责任追究并确定具体停工期限。停工期间,责任队组按要求制定停工安全技术措施,将隐患整改完成,搞好现场文明施工。组织全员重新贯彻规程措施,并组织考试。复工前要向安监科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由安监科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三)下达停工命令后,单位或现场负责人拒不执行,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人按违章指挥论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事故性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从重处理。-4--5-(四)“红、黄牌”由安监科统一制作下发,各级检查人员井下对队组进行停工处理后到安监科将停工队组、事由、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备案,由安监科进行统计、总结。王家岭矿2015年6月29日抄送:矿领导。王家岭矿党政办2015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