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讲授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责任制的必要性:1、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体现: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责任制的核心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3、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河北省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包含以下六个层面: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中层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类专项工作部门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体系。4、安全生产“五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生产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同时进行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并适时修订;2、与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协调一致;3、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4、有专门人员与机构保障落实;5、同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1、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主体责任)2、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直接人,对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3、安管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机构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有权先停止生产,后报告领导研究处理。4、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本单位规定和要求,督促工人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岗位工人: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有听从指挥、接受培训、遵章守纪、遵守操作规程的义务。对工作环境不安全因素有知情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权。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河北省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危化单位,以及三百人以上的其他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他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危化单位,要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二级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注意:当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三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安全生产投入:1、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资金投入保证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股份、合资企业——董事会;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上述人员,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安全生产资金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课题研究、应急救援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技措)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如防护、保险、信号、防爆、限制危险能量等。1、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1)消除危险源:可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但目前不可能彻底做到。目前可消除的危险源要作为优先考虑对象。(无毒替代有毒,迟钝替代敏感等)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动、势、压、弹、热)防止能量集聚,安全释放能量。3)隔离: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安全距离、隔离罩等)4)故障—安全设计:故障—安全设计:在系统、设备、设施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故障—安全设计应保证故障不影响系统,或使系统不会造成损害。在大多数实践中,这种设计使系统发生故障时停止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故障—安全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员安全;保护环境,避免引发爆炸、火灾等灾害;防止设备损坏;防止降低或丧失使用性能。实质:基于本质安全角度设计生产系统、设备、设施。5)减少故障和失误:增加安全系数及可靠性;增加安全监测系统。2、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1)隔离2)个体防护3)设置薄弱环节按照人的意图实现能量释放(保险丝、易熔塞、保险片)。4)避难与救援要求建立井下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CO浓度、温度、风速的动态监控,完善紧急情况下及时断电撤人制度;人员定位系统:准确掌握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紧急避险系统:救生舱、避难硐室等,实现井下灾害突发时的安全避险;压风自救系统:确保灾变时现场作业人员有充分的氧气供应;供水施救系统:在灾变后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清洁水源或必要的营养液;通信联络系统:实现井上井下和各个作业地点通信通畅。2010年8月5日智利圣何塞铜矿发生塌方,33名井下作业人员被困。被困人员在避难所。救援需要4个月的时间。智利井下避难所2010年8月22日,在智利北部城市科比亚波附近,智利总统皮涅拉(左)展示塌方铜矿被困矿工写的“我们全部33人仍然活着”字条。智利圣何塞铜矿8月5日发生塌方,33名井下作业人员被困井下700米处。由地面钻孔向井下输送给养,并送下一部录像机,录下了33名矿工井下的生活状况,录像里的矿工看起来很精神。第一级:井下空气过滤系统。只要井下有空气存在,即有无限空气供应。第二级:呼吸空气系统,通过压缩氧气瓶和二氧化碳洗涤器提供空气。过渡站以100%独立状态运行时,能够提供9小时可呼吸空气。过渡站中装有储物架,最多可容纳50个备用自给式自救器(SCSR),并可在装置内存放食品、水、通信装置、自救箱。过渡站我国开始建设救援仓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研发的“矿山应急救生系统”已经基本完成,有望在9月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第一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展览会”上亮相。推广应用“一小时”矿山应急救生系统势在必行。可充气式救生舱每套设备最大可容纳16-36矿工。可提供96小时维持生命所需的空气。只需取下安全销并按下一个按钮,就会在3分钟内自动展开。申请专利的空气处理系统维持空气中的氧气水平,从空气中去除二氧化碳,维持可呼吸的空气供给。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1、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人大)《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劳动部、总工会)《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计财劳)《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通知》(计经建)《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劳卫)《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安技措计划项目:1)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改善劳动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措施(通风、采光、照明、净化、消毒、减振、保温);2)安全技术措施——减轻劳动强度,防止人身伤害措施(防护、保险、信号、辅助机械化、自动化、低压照明、保护接地);3)辅助措施——卫生保障设施(厕所、更衣、洗浴、消毒、妇女卫生室及设备);4)宣传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培训、资料、设备、展室)3、编制原则:1)必要性与可行性原则;2)自理更生与勤俭节约原则;3)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原则;4)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4、编制方法:(略)5、计划的实施与验收:定期检查,按期完成,竣工验收。材料、成品要经检验部门检验。验收合格后办理财务结算。第四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基本要求: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对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与安全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罚款2万。编造培训档案,吊销安全许可证,罚款3万。二、培训对象及内容:1、主要负责人(安全员):1)培训时间:矿山、危化、建筑主要负责人初培48学时,每年复训16学时。其他单位初培32学时,复训12学时。2)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其他从业人员: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安全法规、事故案例、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四年一次。培训时间规定:1、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48,16,32安全管理人员:48,16,32新工人:72,202、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32,12安全管理人员:32,12新工人:24第五节建设项目“三同时”一、“三同时”概念: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中都加以强调。《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注意:建设项目中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责任要求:矿山建设单位:对“三同时”负全面责任;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审查验收部门与个人:对审查验收结果负责;安监部门:对“三同时”实施国家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