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标准化说明62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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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执行说明第2部分通风一、基本条件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1.瓦斯超限作业;【释义】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本标准的瓦斯专指甲烷。瓦斯超限作业是指井下风流中或局部空间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限范围,进行作业或超限未采取处理措施的。注:在处理瓦斯超限或瓦斯事故过程中,已采取相关措施的除外。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释义】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四位一体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区域防治突出措施;(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释义】2矿井未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保持连续运行,未实现双机热备。4.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释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矿井具备抽采条件未建立地面或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及《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的要求。5.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释义】通风系统不独立是指矿井多区域开采未实现分区独立通风的、矿井应设专用回风井而未设的、采区应设专用回风巷而未设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释义】容易自燃煤层或发生过自然火灾的自燃煤层的矿井,至少应有两种专项的防治火灾措施,并保证实施效果良好。存在以上6项之一的,取消通风专业评比资格。二、基本要求1.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释义】建设矿井按照《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按期安装主要通风机,矿井形3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安装一台主要通风机应有同型号的备用电机。(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2.局部通风局部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2)使用抗静电,阻燃标准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释义】井下使用风筒应符合《煤矿用涂覆布正压风筒》(MT164-1995)或《煤矿用负压风筒》(MT165-1995)。3.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释义】密闭位置一般设在距通风巷道口不超4-6m,且围岩不漏风。(2)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3)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4.瓦斯防治瓦斯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立瓦斯防治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4)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5)瓦斯检查工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4等符合相关规定。5.突出防治突出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范的专项设计;(2)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和装备;(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4)采掘工作面落实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5)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6.瓦斯抽采瓦斯抽采应符合以下要求:(1)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抽采系统;(2)抽采瓦斯安全设施、参数监测符合相关规定;(3)瓦斯抽采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4)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7.安全监控安全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各类专业人员;(2)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3)各类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试验。8.防灭火防灭火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5【释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的管理队伍,配有专职防火检查工及实施防治火灾措施的专职人员,满足防灭火需要。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建立防灭火组织机构,明确监管人员。(2)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3)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9.防治粉尘防治粉尘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2)按规定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3)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4)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10.井下爆破井下爆破应符合以下要求:(1)爆炸材料的贮存、运输和爆炸材料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2)建立和执行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防止丢失及销毁制度、爆炸材料领退制度、“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等制度;(3)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且持证上岗;(4)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并按其进行爆破作业;(5)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执行相关规定。11.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按规定建立通风管理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6(2)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隐患排查、至少召开1次通风工作例会;(3)各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4)通风措施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三、评分方法1.按表2-1评分,通风11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2.以11项的最低分作为通风得分,按相关规定无须开展突出防治或瓦斯抽采的煤矿,该项不考核。3.局部通风以所检查的全部局部通风区域的最低分为该项得分。【释义】局部通风的通风区域是指某一掘进工作面使用的所有局部通风机及关联风筒。4.通风设施以所检查的单项设施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释义】通风设施单项是指密闭、风门或风桥,以每道为检查对象,对标逐条检查打分,单项得分为多道得分平均值,3个单项得分之和为通风设施得分。5.项目内容中缺项时,按下列公式进行折算:DCBBA式中:A——本项折合分数;B——本项标准分数;C——缺项标准分数;D——本项检查实得分数。四、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一)通风系统7一)完善系统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释义】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分管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改变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以及调整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井下移动抽采泵站应有独立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无审批措施的扣10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释义】掘进巷道应采用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3.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应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8【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4.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未进行反风演习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二)风量配置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通风机性能或通风阻力未测定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2.矿井应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应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释义】矿井风量计算应按照《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MT/T634-1996)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执行。【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扣10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释义】矿井有效风量率是矿井有效风量占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数。9【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4.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要求;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巷道失修率超过标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严重失修率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2分;矿井通风系统阻力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2分;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回风口段风速不足的,1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5.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释义】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量是指主要通风机风量与关联风井风量之差。主要通风机风量一般指在扩散器出风口或风机的入口测得的标准风量,关联风井的风量一般指风硐交叉点以里30~50m处井筒中测得的标准风量,外部漏风率是指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量占主要通风机风量的百分数。【检查评分方法】查报告、记录。未测定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6.矿井(采区)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正压计、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未安设通风机监测系统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10(二)局部通风一)装备和措施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发生循环风;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2.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应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5%。【检查评分方法】查资料和现场。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1处扣1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释义】井下采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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