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警示教育材料汇编【前言】没有风险意识就是最大的风险。强烈的风险意识、牢固的法治观念、浓厚的诚信文化是风险“防火墙”的基石,常态化、制度化、人性化的警示教育是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工程。教育不是万能的,但离开了教育是万万不能的。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活生生的身边典型案例为鉴,进行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不仅是敲警钟、标红线、树敬畏的重要途径,也是潜移默化、熏陶感染、积久成习的有效方法。从全世界保险业的发展与历程上看,保险行业客观上承担着扶危济困的社会角色,应该是社会风险的防控者、救济者、化解者,是诚信守法的示范者、引领者,而不是“风险制造者”,“诚信的践踏者”。反观近年来,保险业之所以案件高发多发,失信投诉频出,与行业基础教育工作薄弱,诚信文化缺失,法治观念淡漠密不可分。有些机构虽然意识到合规警示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但缺乏规范化的制度与系统化的教材,警示教育多呈现“随机化”、“碎片化”特征,致使实效性不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重点围绕保险公司基层机构面主要面临的销售合规风险、关键岗位风险、司法案件风险等风险,分类精选案例,着力以案示警、以案说法,并归集成若干个既成完整体系,又相对独立的模块,以便保险公司区分基层高管、内勤、销售人员、理赔人员等层次,并针对当时突出问题,灵活抽组材料,开展警示教育。通过鲜活的身边人、身边事让“遵章守纪、合规操作、防控风险、谨慎履职”理念渗透到每一位从业人员意识中,内化到每一2位从业人员的行为中,成为保险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为行业持久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第一章销售合规风险警示篇受人员素质、营销机制、信用体系、产品设计、内部管理、消费者对保险认识等多因素的影响,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这是当前监管管控的重中之重。一、主要表现形式(一)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主要表现】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将保险与银行存款做简单比较的话术内容;介绍产品时以套用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概念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产说会课件引用“复利”、“返本”、“本金”、“分期付款”、“理财”、“储蓄余额”、“投资收益”等违规字眼。(二)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主要表现】产品利益演示未分高中低三档进行分红演示的情况;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对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用最高红利进行宣传等。(三)欺骗、隐瞒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主要表现】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隐瞒保险产品内容,不如实告知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3外责任等事项。(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主要表现】给予保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如礼品、馈赠等合同外利益;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五)篡改客户信息,恶意规避公司回访【主要表现】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六)诱导、唆使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表现】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以及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二、案例警示【处罚案例1】营销员销售误导行政处罚案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员谭某向客户销售某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重大疾病险时,宣称“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2012年,该客户以谭某在销售时承诺的收益难以实现为由,托其配偶余某办理退保。谭某得知情况后,便通知余某到支公司沟通情况。余某当面向谭某核实收益是否真的与销售时宣传的一样,谭某再次宣称“收益用生存金和红利相加肯定比银行利息高”。保监局认为,由于保险红利是不确定的,谭某宣传“生存金加红利肯定比银行利息高”属于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4一款的规定,保监局决定对谭某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处罚案例2】产说会风险提示不合规2017年6月,某寿险中心支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中欺骗投保人,承诺结算利率与产品条款不符,仅按照中、高档利率演示万能账户收益、并且在课件中使用承诺行业最高收益、本金、利息、保证绝对安全和高收益等误导性用语,被保监局处罚。除了支公司以及产品说明会主讲人被处罚外,其省分公司合规岗工作人员被保监局警告并罚款2万元。【处罚案例3】宣传材料隐瞒保险合同有关内容某省保监局检查发现,某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计划书未对保险期间、缴费时间和分红收益不确定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保监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5万元的罚款。案件评析:少数销售人员受利益驱使,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完全违背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宗旨,破坏了保险业的风气,也严重影响着保险业的社会形象,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处罚案例4】借产品停售进行违规炒作销售某省保监局接到举报,投诉某公司业务人员私自印制的宣传单页宣称XX保险产品(万能型)即将停售,业务人员在与客户沟通中提到“产品将停售,现在已经开始限额”等,以即将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违规炒作。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5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责令整改、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评析:炒作保险产品停售已经成为许多保险公司销售的惯用手段之一,其炒作话术可谓五花八门,如新产品会涨价、旧产品保障更全、旧产品更加优惠等,总之一句话,“新产品对于客户而言不如老产品合算。上述做法不仅诱导客户在短期内大量投保该产品,对新产品构成冲击,不利于新产品的销售,还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容易造成后续纠纷,待客户发现上当受骗以后,产生大量的非正常退保,最终结果对公司、对客户都造成伤害。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稿),对炒作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应予以高度关注。【处罚案例5】向投保人支付合同外的利益2018年2月,某财产中支公司统一在某车险平台开展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制定当地活动营销方案,共计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394万元,被中国保监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对该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案件评析: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为了增强产品的吸引力,往往在保险合同之外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金额的费用返还或奖品。他们认为,这样的费用返还或奖品是公司或个人自愿给予的,并没有违法违规,但实际上,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本案中,该保险公司不仅构成了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6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并且如果费用是在账外暗中进行的,甚至可能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处罚案件6】2012年8月至9月,某保监局对某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2011年以来,该中心支公司银保专管员窦某、纪某通过拨打总公司客服电话实施电话保全操作,在新契约电话回访前将客户联系方式擅自变更为自身联系方式,并代客户接受新契约电话回访82笔,其中窦某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76笔,纪某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6笔。(2)业务员白某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4笔,王某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2笔。保监局认为,该公司擅自篡改客户信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决定对该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对窦某、纪某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白某、王某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案件评析:窦某、纪某等人为了掩盖自己的销售误导行为,避免客户在回访时知悉,便通过电话保全的方式修改客户信息,将客户联系方式变更为自己的联系方式。这实际上隔离了客户与保险公司的正常沟通渠道,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合规警示【销售队伍合规警示】“十大销售禁令”1、销售人员应当取得公司发放的执业证书,不得以欺骗等不法手段获取执业证书;72、销售人员未经公司授权或同意,不得为其他保险机构代办或销售保险业务,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未经公司授权的非保险金融产品。3、销售人员不得销售地下保单。4、销售人员严禁私自设计、印制、伪造、变造、涂改、变更保险合同或公司印鉴、单证、信息披露材料、宣传资料等。5、未经公司许可,销售人员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除公司授权进行保险销售之外的其它用途。6、销售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保费、红利、退保金或保险金等。7、销售人员应客观、全面、准确的宣传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介等对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8、销售人员不得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制造、谎报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9、销售人员不得煽动客户投诉公司或鼓动客户通过扩大影响的方法谋取不当利益。10、销售人员不得组织、实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私刻或盗盖印章、伪造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保单;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采取出具公司空白收据、经涂改收据或“打白条”的方式骗取钱财;向客户或公司销售人员推荐、转介绍购买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8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高管人员销售合规警示】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99号),明确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对直接和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处罚,可根据公司实际,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保险机构销售合规警示】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明确各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二)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三)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四)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五)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9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保群体性事件;(七)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八)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九)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