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办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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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日期:2009-09-19]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建设工程报建备案(一)行政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1式3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3、资金证明(原件)4、经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意见、审查委托、审查反馈、节能备案表一份经我委审查批复的(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5、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勘察报告(原件1份)(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材料齐全同意备案(窗口办理)—申请人二、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一)行政审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1、施工图审查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2、审查机构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3、审查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4、经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文件一套(原)件(三)办结时限:7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技术科审查—总工—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一)、行政许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二)、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4、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安全员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5、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专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6、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划(单位或在施工合同说明)7、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因毗邻区域内地管线,气象和水文现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说明8、经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的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设计。9、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一)、(二)(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当场办结四、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一)行政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件)2、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3、外来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由工程科出具)(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材料齐全同意备案(窗口办理)—申请人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行政审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2、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单。(收复印件,验原件)3、施工许可证。(收复印件,验原件)4、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收复印件,验原件)5、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6、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原件)7、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8、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9、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原件)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收复印件,验原件)11、公安消防、防雷、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收复印件,验原件)12、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4、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1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16、已向“贵港市城建档案馆”提交档案资料证明(贵港市城建档案馆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1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三)办结时限: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工程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一)行政许可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部令)第十七条。(二)申请材料: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申请办理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手续的申请书(一份,需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地级市)建委在上面签署同意承担任务的意见;2、国家各部、委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出具的同意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广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介绍信(1份);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份,原件、复印件均可)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本项工程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含姓名、职称、专业、是否为注册执业人员等内容——以及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9、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三)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1天)—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1天)—总工(半天)—主任(1天)—办证窗口—申请人(1天)(四)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五)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联系电话:0775-5900137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一)行政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相关规定。(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1份);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者复印件(收复印件,验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收复印件,验原件);4、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收复印件,验原件);5、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及规划设计变更图纸及文件;(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八、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备案(一)行政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1、已取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有关单位建筑工程认定资料;2、已取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有关规划验收的认定资料;3、已取得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各自验收资料;4、小区内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5、市政公用设施应达到使用要求;6、已验收的单位建筑应按要求移交城建档案馆;7、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8、建设用地四周界限与建设用地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业主生活和通行条件;9、已完成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验收的事项。(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建设科九、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一)、行政许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二)、申请所需提供材料:1、原项目批准立项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开发项目转让批文。2、原项目业主与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3、项目开发所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书。4、原项目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材料。(如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5、开发项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开发项目转让合同书。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当场办结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签发(一)行政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1份)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者复印件(收复印件,验原件);3、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4、规划设计要求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5、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6、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要求(涉及拆迁的项目);7、项目经营方式;8、物业管理方式(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规划科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十一、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备案(一)行政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1、前期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分期建设情况、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建筑施工队概况。2、建设工程招标备案(三)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建设科—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一)实施主体: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二)设定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1、《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5、企业技术装备材料。以上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四)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十三、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专项基金退还审批(一)行政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二)申请人所提供需材料:1、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书;2、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3、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供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5、《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6、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及预算书复印件;7、建设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记录表。(三)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十四、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一)行政审批依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规定(二)审批人所需提供材料1、申请报告2、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3、总平面规划图或建筑设计红线图4、建筑设计方案文本5、发改委当年基建计划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三)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十五、建设工程招标备案(一)非行政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审批人所需提供材料1、报建表2、资金落实(来源)及性质的材料(如立项文件等)3、图纸及技术资料(如图纸审查报告)4、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协议书5、廉洁协议及廉洁公示6、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7、项目负责人指定书及其职称证书、培训证书8、从业人员备案表9、授权委托书10、招标公告11、招标文件12、资信证明13、投标邀请书14、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15、三项承诺书16、投标报名表17、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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