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制”管理制度1、自检(1)施工班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自检,经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并经组长验收后,方准继续进行施工。(2)班组长对所施工的,必须按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所列的检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逐项地检查班组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在完成后逐项地进行自检,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经自检达标后方可请施工员组织质量验收。(3)施工员除督促班组认真自检、填写自检记录,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外,还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在班组自检达标且有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逐项地进行检查,经检查达标后,方可请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质量核验。(4)认真地组织有关工长、班组长进行检验批工程质量核验。(5)未经专检人员进行核验的检验批工程,或虽经核验未达标时不得安排进行下道工序。2、互检(1)工种间的交换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插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交接双方工长、班组长进行交接检查。经双方认真检查并签认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交接检或虽经交接检但未达到要求的检验批工程,接方可拒绝插入施工。(2)总、分包间的交接检:1)对规范、规程、标准及施工图中规定的,需要在工序间进行检查的项目,交方应按接方要求认真办理总分包交接检查表。移交有关资料和进行交接签证等工作,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2)凡总、分包之间有相互关系的隐蔽项目,负责做下道工序的单位必须在隐蔽前填写“总、分包交接检查表”,与做前一道工序的单位办理交接检手续。经交方自检或交接双方共同检查,达到质量标准并经双方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隐蔽工序的施工。否则,由做最后一道工序的单位承担一切后果。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20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