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生产矿井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结合矿井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井下“限员挂牌”,是指生产矿井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依照劳动定员标准,在井口、采区、采掘工作面等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以牌匾形式标明每班出勤定员人数和每班实际出勤人数。采掘工作面的界定:采煤工作面是从工作面进风顺槽的第一个进风口到回风口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局扇以内的区域。采掘工作面“限员挂牌”对象是上述工作面区域范围内工作的作业人员。各工作场所的每班出勤定员人数,必须依据先进合理的劳动定员标准确定。每班实际出勤人数,不得超过出勤定员人数上限。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井下采掘、辅助等生产单位,其中1890煤矿定员600人,1930煤矿定员720人,2130煤矿定员640人。第二章“限员挂牌”基本要求第四条各井下生产单位要根据核定生产能力优化生产布局,优化生产工艺,优化劳动组织,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组织生产。第五条生产技术部、地测中心及瓦斯治理部等技术设计部门和矿井业务分管领导要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合理布置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控制生产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个数。(一)矿井生产采区个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行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组织方式。第六条生产技术部与人力资源部要根据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限员标准,控制每个采区每当班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不超过100人。第七条各生产单位要根据采掘开采工艺不同,控制采掘工作面每班实际出勤人数。综采(包括综采放顶煤)、综掘工作面每当班出勤人数不得超过30人。第八条当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数或每当班出勤人数大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人数时,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人数控制;反之,按照出勤定员人数控制。第九条生产技术部与人力资源部要根据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布置和生产流程,进行劳动组织优化和岗位优化,不脱节、不虚设、不重复设置岗位。第十条各采掘、井下辅助生产单位要对井下实行“限员挂牌”高度重视,树立“以人为本”观念,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超前做好“限员挂牌”的各项准备,确保井下“限员挂牌”工作顺利实施,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落到实处。第三章井下“限员挂牌”管理工作方案。第十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限员挂牌”管理工作,矿井成立井下“限员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检部部长组员:副总工程师、安检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防部、地测部、调度室等有关部室负责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井下“限员挂牌”管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调度检化验中心备案。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与人力资源部要根据采场变化、技术装备水平、地质条件变化确定劳动定员标准,做到“限员挂牌”管理与劳动定员管理紧密结合。第十三条批准的“限员挂牌”人数,是井下作业地点出勤人数的最高限,必须严加控制,不得突破。(一)调度室、安检部在矿调度室和入井等候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井下、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每当班的出勤定员人数和井下作业人员总数。(二)安检员负责各采区“限员标志牌”的管理:标志内容包括采区名称、定员人数、实际出勤人数等。(三)各采掘单位在采掘工作面入口处悬挂醒目的“限员标志牌”:标志内容包括工作面名称、当班出勤定员人数、交接班控制定员人数以及在采掘工作面实际出勤人数等。(四)各生产班(组)在生产安排上,要严格按照限员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不得超员安排人员入井作业。第十四条调度室要利用井下人员定位考勤监控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生产技术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局按照规定临时调整出勤定员,待工作完成后恢复定员人数。(一)矿井发生突发事件,急需增加人员处理时;(二)矿井受地质条件影响等,致使临时改变生产组织形式,需要增加作业人员时;(三)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入井时,牵头部门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矿领导审批,到安全监察局登记并标出所在区域和人数后方可入井。第十六条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生产施工工艺,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常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采掘工作面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限员区域内交接班。第四章井下“限员挂牌”调度与报告第十七条各井下采掘、辅助单位班前会后,必须及时将本班各个工作地点的出勤人数、当班出勤总数报告矿调度室。第十八条各采掘、辅助单位班组长入井到达采区后,必须首先向运搬工区信号把钩工汇报本班组实际出勤人数,否则不得进入采区。第十九条各井下施工单位到达采掘工作面入口时,必须首先向安监员汇报本班组实际出勤人数,并及时填写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标志牌”,待安监员现场核实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否则一律不得组织开工生产。第二十条调度室每班至少调度一次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的实际出勤人数,发现超员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并安排超出定员的人员升井。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井下“限员挂牌”的监督检查,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调度检化验中心协调配合。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防突办、地测中心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生产布局,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切实发挥“限员挂牌”作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局和调度检化验中心,要运用考勤、现场核查等手段,对井下、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实际出勤人数进行统计,并与出勤定员人数对比,一旦发现实际出勤超过定员人数,要立即报告公司值班领导,将超员人数及时升井,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限员挂牌”制度的落实,按时上报、填写出勤人数。不按时上报或填写出勤人数与实际不符者,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500元。第二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超员入井作业现象,监督检查人员要当场予以纠正并责令多余人员上井,并对现场作业人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和区队予以处罚。如因超员组织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加倍处罚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拒绝、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或打击报复、语言侮辱的,按严重个人“三违”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局要加强“限员挂牌”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动态管理。对于井下作业人数最多的班次,要跟踪加强管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有效监控交接班期间出现的井下人流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