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结案管理作业规范1.目的为确保法律服务项目收结案过程的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规范。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法律服务项目收结案过程。3.职责3.1承接律师负责申请收案;3.2法务专员负责审核申请;负责收结案登记。3.3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负责审批收结案申请:a)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作为承接律师提交的收案申请;b)在案件发生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重大涉外法律事务及重大涉外诉讼的;d)涉及在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e)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f)涉及下岗职工问题的;g)涉及企业大规模欠薪的;h)受媒体关注的;i)涉及多户房屋拆迁问题的;j)涉及群体诉讼的;k)需要上报行政主管机关或律师协会的。4.程序4.1收结案过程中,涉及利益冲突事项的,执行《利益冲突审查作业规范》;涉及业务费用收、支、结事项的,执行《业务费用管理作业规范》;涉及法律援助事项的,执行《法律援助作业规范》。4.2收案4.2.1本所统一收案,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案。4.2.2承接律师在收案前应告知委托人该法律服务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收费标准、应办理的手续、需提交的材料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谈话记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4.2.3委托人确认委托,并确定收费金额后,承接律师应填写《收结案审批表》提交法务专员审核。4.2.4法务专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a)是否存在利益冲突;b)收费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材料是否齐全;c)法律援助案件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法务专员应将审核意见如实填写在《收结案审批表》“审查意见”栏,并提交审批人审批。4.2.5审批人审批通过的,由法务专员在《收结案审批表》“案件编号”栏进行编号,并在《收结案登记表》上进行登记,通知承接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审批不通过的,由法务专员退回承接律师。4.3委托手续办理4.3.1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应当由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4.3.1.1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法律顾问及其他案件: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c)法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能够加盖公章并亲笔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4.3.1.2刑事案件: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b)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c)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d)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e)法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能够加盖公章并亲笔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4.3.2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应当下列时间内由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4.3.2.1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a)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在原告拟像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件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的约定除外;b)接受被告或第三人委托,应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c)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应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或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e)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3.2.2刑事诉讼案件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b)担任辩护人,应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c)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随时办理委托手续;e)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f)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应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4.3.2.3其他案件,可随时办理委托手续。4.3.3委托手续应包括下列内容:a)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委托人,复印件交承办律师立卷;b)《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法律事务聘请律师收费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立卷;c)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相关部门,一份交承办律师立卷,一份交委托人;d)因法律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手续。4.3.4办理委托手续时,委托人可以指定本所律师,也可以要求本所指定律师承办法律服务项目。但至多可以委托二名律师,可以授予他们相同的代理权限,也可以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委托人对委托律师的授权范围可以变更。4.3.5委托手续应当由法务专员出具,由委托人在委托手续上签字盖章。4.3.6如委托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应出具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4.3.7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与本所委托代理关系终止:a)委托事项办理完毕的;b)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违法的;c)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d)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e)委托人制定的律师或本所指派的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本所调整承办律师,委托人不同意的;f)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g)委托人主张解除委托关系的;h)应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其他情形。4.3.8除4.3.7a)条款的情形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承接律师填写《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申请表》,提交原收案审批人审批。4.3.9除本所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本所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4结案4.4.1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以下列标准确定结案日期:a)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案件,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日为结案日期;b)法律顾问案件,《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终止日为结案日期;c)其他案件,以委托事项办结日为结案日期。4.4.2结案之日起十日内,承办律师应填写《收结案审批表》“结案审批”栏,并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说明案件结算情况。4.4.3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办律师出具《结案报告书》,连同《收结案审批表》上进行登记后,执行《档案管理作业规范》;审批不通过的,由法务专员退回承办律师补正。4.5本规范涉及的审核、审批时效为: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5.相关文件《利益冲突审查作业规范》《业务费用管理作业规范》《法律援助作业规范》《档案管理作业规范》6.记录《谈话记录》《收结案审批表》《法律援助申请表》《收结案登记表》《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法律事务聘请律师收费合同》《补充协议议》《结案报告书》《服务质量监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