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园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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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竹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为维护竹园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行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第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高新区北区管理处组建产生,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三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区域内由高新区北区管理处、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组成竹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数为9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本区域内重大事项时,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2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以下事项:1、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4、物业实行自行管理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8、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2、经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3意。第九条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相关人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重大决定应当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由专人保管。第二章业主工作小组第十条根据本物业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工作小组并产生组长或楼道长,履行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执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十一条业主工作小组成员协助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工作,联系好本小组内的业主,做好下情上传、上情下达的联络工作。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委员及业主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予以罢免:1、不履行职责的;2、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3、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电梯使用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4、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5、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第三章其他事项4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在物业服务费中支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工作人员不领取报酬,为义务工作。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由高新区北区将有关材料抄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公示后生效。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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