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校园一方净土,保心头一片蓝天——防传销进校园主题班会一、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的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二、中国传销史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国的传销业的发展只能用“迅猛”两字来形容。上千家传销企业瞬间林立中华大地。参与的人数之多,影响的范围之广,相信每一个经历过的人都深有体会。在95-98年间,这一切全面爆发出来。当时,几乎人人谈传销,家家都有传销产品,完全做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而在表面火爆的背后,却是无数被欺骗得倾家荡产的老百姓的声声哀嚎,以及执法部门里堆积如山的投诉信,整个中国传销界都处在极度失控的状态。三、传销的非法性质国务院在2005年11月1日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四、传销的主要特征(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五、传销的欺诈本质无论是打着“加盟连锁”、“消费联盟”、“滚动促销”、“共销”、“框架营销”、“互动营销”等旗号,还是炒作“金字塔式销售”、“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等新的概念,传销的本质就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欺骗被发展的“下线”“交入会费”,而很多传销人员也从受骗者到积极发展“下线”去欺骗他人,形成了恶性发展的“金字塔”传销网络。六、传销的危害性传销案例——理智丧失2006年,一个名叫王丽的23岁女孩,被同学骗入济南的传销组织。后来父母几经周转好不容易才把她找到,强行把她拉上火车返回老家,不料固执的女儿执意要回去参加传销活动,在半路上她竟然借口上厕所,从疾驰火车的窗户跳出,一条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王丽的父母本以为能把女儿平安的带回家,没想到带回的竟是女儿冰冷的尸体。传销案例——道德缺失2005年,江西某高校的学生被同学骗去广西搞传销,在投入8000多元产品费用后,开始非法传销活动,期间他将自己的同宿舍的其他3个室友和2个亲弟弟拉进传销组织,但他不愿意就此收手,还盘算着如何把母亲骗到广西搞传销。传销案例——泯灭亲情2005年辽宁朝阳,一则消息震惊了一个偏远的小山村:一个叫李明涛的村民将自己的父母用老鼠药毒死后,藏尸家中。而他杀害父母的一切动机仅仅是为了从家中找些钱,继续参加传销活动。传销案例——滋生仇恨2007年,来自湖北天门的大学毕业生杨少明来到遵义加入了一个传销组织,在近1年的时间里,为了搞传销,他损失了1万元。他已经一贫如洗。本想着通过搞传销能够发大财,没想到到头来不但没有挣到钱,反而连养家糊口的钱都赔进去了。他觉得,这一切都是这个组织的小头目余少军害的。为了要回自己被骗的钱,杨新明绑架了余少军。在期间对余少军严刑拷打,最终导致余少军重伤,自己也因此触犯了《刑法》被判刑。七、传销窝点八、我们应该如何防范传销常怀敬畏之心,坚守道德底线。诚信是立身之本。从政不害人、从商不坑人,应当是我们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再苦再穷,也不能去做伤天害理的事情,不能去搞传销骗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业观、致富观,戒除急功近利、投机暴富的心态,立足个人实际,诚信做人,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勤劳致富。一旦被骗进入了传销组织,要设法摆脱,千万不能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置良知、道德于不顾,成为传销组织的帮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九、非法传销应付的法律责任在1998年国家对传销严整之后,传销为逃避打击,传销以各种名目变相经营,其中包括消费联盟,滚动促销,加盟连锁等,2005年国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个重要法规。明确表示中国政府政策:“规范传销,打击传销”。九、非法传销应付的法律责任《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九、非法传销应付的法律责任《禁止传销条例》对企业组织策划传销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其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非法传销应付的法律责任《禁止传销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总结我们渴望成功,但是我们不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我们努力奋斗,但我们不会拿我们的良知做赌注;我们纯真善良,但我们不是任人欺骗利用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