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楼部装饰装修合同甲方: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责任关系及义务,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地点:二、工程内容:建筑面积平方米。三、施工工期:3.1合同工期天。3.2本合同开工日期为,竣工日期为。四、工程内容:严格按设计效果图施工五、承包方式:5.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安装、包工期的方式总承包。5.2本工程不允许乙方进行分包或转包。六、承包范围:6.1本工程乙方以合同价严格按合同、图纸要求工程范围进行承包,2已包含所规定的各项费用。6.2承包价中已包含乙方所有施工开支,如工具及损耗、水电管理、工商税收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6.3临时水电到指定位置接驳,从接驳点引出的电缆、电线、水管、临时电箱、电表、水表等设备、材料费及电费自行承担。6.4乙方已勘察施工场地,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6.5本工程造价已包含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及其他等所有费用。第二条:合同价款与调整一、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3406元(含税价)人民币(大写):贰百万零叁仟肆佰零陆元整二、本工程按下列办法分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第一期:工程完成80%,甲方支付总造价费用的40%;第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至总造价费用的100%。三、本工程付款乙方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发票方能办理付款。四、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调整: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3五、结算方式:施工过程中除甲方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外,其余不作调整。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为:结算价=合同价+双方审定的变更工程造价。第三条:甲方责任1、甲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和其他事宜。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接口,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3、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4、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条:乙方责任1、乙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2、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等。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4及各种设备管线。7、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第五条:材料供应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的不合格产品。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安全文明责任1、乙方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2、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3、乙方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并承担乙方自身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4、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5、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各种材料必须在指定的地方堆放,车辆进出所带来的泥土乙方须及时清理。第七条:质量验收51、本工程以效果图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制订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6、严格按照双方已规划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如施工与设计方案不一致,导致验收不合格,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第八条:工程变更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2、在施工中乙方应及时做好变更记录,在变更通知发出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便于工程的结算。3、当发生变更时在3天内乙方应要求甲方工程部和经营部负责人签字,及时办理签证。4、依据结算原则,发生工程变更,甲方确认工程量,变更费用在工程结算时核价。第九条:工程保修1、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国家法规或行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保修期为一年。2、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1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6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第十条: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须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20%。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付清所有工程价款、保修期满为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编:邮编: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