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XX/ZYB/FH/06-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姓名单位建档时间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劳动者个人信息卡档案号:XXX/ZYB/FH/06-1姓名性别照片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现住址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检查日期检查机构检查结论治疗结果处理情况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医院诊断级别备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