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已经2003年11月26日第16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二○○三年十二月三日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令: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