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1994-04-0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牡丹峰等1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加强对具有代表性和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和重要的自然遗迹等的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对于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结合实际,加强有关法规建设,保护好珍贵的自然资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共13处)黑龙江省牡丹峰自然保护区兴凯湖自然保护区浙江省乌岩岭自然保护区安徽省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山东省马山自然保护区湖南省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壶瓶山自然保护区莽山自然保护区广东省南岭自然保护区云南省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西藏自治区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沙坡头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