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政策法规司2003-03-12国函〔2003〕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是,到2005年底前,草海黑臭得到消除,外海水质恶化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在平水年景条件下,草海和外海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浓度低于2000年的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削减20%以上。二、《计划》是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滇池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三、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区)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对食品、医药、轻纺和化工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的建设和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业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组织。有关污染治理、生态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请国土资源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请交通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请旅游局加强指导和监督。五、加强对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进一步发挥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云南省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云南省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国务院二○○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