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律师其他非诉讼业务本章重点第一节律师代办公证第二节律师主持或参与调查第三节律师见证第四节律师资信调查第五节法律咨询第六节代书本章重点1、律师代办公证2、律师见证3、法律咨询返回第一节律师代办公证《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公证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种证明活动,与民间存在的私证相对应。公证的法律效力有三点:①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有相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项规定,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77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文书、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②强制执行效力。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③有效性。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公证,否则,该事项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法》第11、1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的业务分为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和公证机构办理的相关事务两类。公证事项包括:①合同;②继承;③委托、声明、赠与、遗嘱;④财产分割;⑤招标投标,拍卖;⑥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⑦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⑧公司章程;⑨保全证据;⑩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办理的相关事务包括: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②提存;③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等等。对于以上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和相关事务,根据《公证法》第2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规定,律师都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公证。但是“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8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由此可见,律师不得代理当事人办理这些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这些事项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律师代办公证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非诉业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做到以下几点:①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书》,明确律师代理的权利义务;然后,由当事人签署授权书,明确委托权限;②律师要审查当事人需要进行公证的事项及相关文件,注意是否有不符合《公证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内容;③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返回第二节律师主持或参与调解律师主持或参与调解,是律师介入调解活动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律师主持调解,是指律师应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要求,作为调解人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疏通劝导,向其阐明法律,说服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作出让步,促使其协商达成一致,最终解决纠纷。律师主持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律师在调解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而律师参与调解则是指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参加有关机构或组织主持的调解活动,例如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活动,律师参与调解的法律地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法》第25条第5、6项的规定,是律师履行主持或参与调解这一执业行为的法律依据,同时,《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是律师主持或参与调解活动的法律根据。一、律师主持调解律师主持调解,作为律师非诉讼的执业活动,是有别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一种民间调解,主要是利用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中间人的角度,居中评价争议双方或多方的是非曲直,促使当事人互相理解和妥协,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律师主持调解时的调解权,来源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自愿委托,不带有任何强制性,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律师不能借助其身份强制当事人调解,更不能在调解中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袒护一方当事人。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某种实体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一方反悔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按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一)律师主持调解的条件1.应是非诉讼纠纷事件,且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充分。2.当事人双方对协商解决纠纷有诚意,并同意律师居中调解。3.当事人具有履行协议的实际能力。(二)律师主持调解的范围律师主持调解的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非诉讼法律事务纠纷,律师都可以主持调解,具体包括:①普通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②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民商事纠纷;③劳动争议纠纷。(三)律师主持调解的程序有关律师主持调解的程序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实务中,律师主持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1.准备阶段。①办理委托手续。律师接受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委托,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讲明律师主持调解的含义、性质、要求、作用等,以便使各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摆正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②了解事实真相。对所调解案件纠纷的起因、经过和双方的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以便掌握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各自的立场、态度。③分析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的态度及认识的差距。2.调解阶段。律师首先要谈自己的身份,宣传非诉讼调解的意义、原则及双方应持的正确态度。由非诉讼当事人分别介绍纠纷的原因、经过和后果,并提出各自的主张。然后律师向各方当事人阐明有关法律对处理此纠纷的规定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向当事人讲明利弊,促使各方提出方案。最后律师就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说和,找出都能接受的调解意见。3.协议阶段。经律师主持的调解能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既可以由律师起草,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定稿;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起草后,交律师及各方修改定稿。既可以由承办律师记录在案,也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律师各执一份。其格式,大致可以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一般应称为当事人,不宜称原告或被告。(2)纠纷的起因、经过、是非责任。内容要明确、具体,既要忠于事实真相,又要符合法律政策要求。(3)律师主持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协助调解的相关人员。(4)协议的具体内容,即当事人各自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调解协议书的核心部分,要明确、具体,以便于今后履行。(5)协议生效期限和双方履行完毕的最后期限。在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由律师签名盖章。有协助调解人的,应该在协议上签名盖章。4.履行阶段。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主持调解的律师负责执行的,主持调解的律师要按协议负责执行。在执行时如出现了不能执行的情况需要对协议修改的,要对协议及时进行修改。对于能够执行的协议,在执行时要做好执行笔录,由在场执行的人签字,然后入卷。二、律师参与调解律师参与调解,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调解活动。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后,尚未将纠纷提交有关机构处理,或虽然提交有关机构但尚未达成调解协议时,律师代理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纠纷已经提交有关机构处理的,如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在有关机构的组织下代理委托人参加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律师在参与调解活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权限。2.应在弄清案件事实、明确是非界限的基础上代理参加调解活动。3.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应妥善处理非诉讼调解终结后的有关事务。返回第三节律师见证对于律师见证,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律师开展见证业务,比较直接的根据就是《律师法》第25条第6项的规定:“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见证是应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一项律师非诉讼业务,特别是在涉外民事活动中,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书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成为公证之外的另一种证明形式。一、律师见证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律师见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见证的主体是律师。2.见证是一种对法律事实的确认。3.见证的时间与空间有着严格的限制。所谓的见证时间,是指对见证行为发生之时进行见证;所谓空间,是指律师亲眼所能见到的范围。律师见证的时间与空间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4.律师具有独立的地位。二、律师见证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律师实务的经验,律师见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2.直接原则。3.客观原则。4.回避原则。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三、律师见证的效力1.约束效力。律师见证,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所见证的法律行为也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那么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2.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专业人员的身份和法律专业知识,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了当事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这不仅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使其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因而当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四、律师见证的范围律师见证应侧重于对法律行为进行见证,而对某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则不宜进行见证。实务中律师见证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各类民商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行为;②公司(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③委托代理等民事法律关系。律师不得见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强制公证的事项,也不得见证法律法规禁止见证的事项。五、律师见证程序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2.审查。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当事人就见证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分析。(1)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审核见证事项的合法性。(3)审查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律师进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其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是否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3.见证。4.出具见证意见。对经律师见证,见证事项真实、合法,律师应在委托见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上签名,律师事务所应在见证书上盖章。六、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是律师开展见证业务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1.首部。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等。2.正文。这是见证书的主体部分,可依次写清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等四项内容。3.结尾。应在右下方按序分行写出律师事务所的全称,由两名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在见证书的年、月、日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返回第四节律师资信调查一、律师资信调查的概念律师资信调查,是指当事人为预防风险,保障其投资、经营的安全,委托律师代理其对他方的资产状况和商业信誉进行的考察和了解的一项非诉讼业务。律师进行资信调查,是律师发挥职业优势,行使调查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主要的执业活动。所谓资信是指被调查对象的资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