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环保总局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政策法规司2003-12-30【法规标题】国务院批转环保总局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发文字号】国函[2003]13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3.12.30【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批转环保总局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国函[2003]137号)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环保总局、三峡办、三峡总公司:国务院同意环保总局提出的《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环保总局二○○三年十一月)为确保三峡库区水面清洁,特提出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一、清理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清并重;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三峡总公司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推行市场化与综合利用,集中力量做好丰水季节暴雨期的清理工作。二、清理工作要求水面漂浮物清理的范围为库区蓄水水位接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水域。清理的内容包括秸秆、树木树杈、塑料泡沫等生活垃圾及其他漂浮物。清理的标准为水面不出现漂浮物聚集现象,长期保持水面清洁。清理处置设施应在2004年汛期前建成投入使用。三、清理计划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和三峡总公司按照本方案要求,于2004年2月底前分别制订清理船只、岸上接收和处理处置设施计划,并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环保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交通部、三峡办加强管理和监督。四、职责分工三峡总公司负责坝前水域和干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捞、上岸、焚烧、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并转运需处置的漂浮物;提出坝前水域和干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考核标准。干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支流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工作,提出行政区域内的支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考核标准,报环保总局审核后实施。库区地(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支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捞、上岸、焚烧、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以及船舶垃圾的上岸转运,指定具体承担清理组织管理工作的本级政府行政部门。库区地(市)人民政府环卫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支流水面漂浮物的岸上安全处置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船舶垃圾岸边接收工作,并对接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船舶垃圾的岸上处理处置工作,并对处理处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交通部、建设部共同制定三峡库区船舶垃圾转运和交接管理规定。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水面漂浮物清理和处置工作,并配合监察部门进行行政监察。五、资金与经费来源坝前水域和干流清理船只、漂浮物岸边接收设施和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费用和日常费用由三峡总公司负责解决。支流清理船只、漂浮物岸边接收设施和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费用和日常费用由库区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部、建设部按照货船吨位、客船乘员数量,制定三峡库区船舶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交通部门负责船舶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征收的处置费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照批准的预算拨付给船舶垃圾岸边接收单位和城镇垃圾处理处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