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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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04-27对《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1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府法函[2004]1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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