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动力厂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保障职工、相关方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和腐蚀品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办公室(武装保卫)负责各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工作,并建立管理、检查台帐。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负责对其性质、危害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每年至少一次)以及应急事故处理。第六条安全生产室、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生产技术室监督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易燃品的处理和销毁。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且保持通风、干燥、凉爽。库房周围必须有明显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第八条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必须配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设备。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分类、分堆、分柜稳妥的放置,储存方式、方法、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或其他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分开存放。在满足使用要求下,应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对其储存量、用途和流向做好记录。第十一条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要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场所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证经保卫科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容器、包装物必须经国家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跑、冒、滴、漏,操作人员必须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做好个人防护。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或造成其他伤害。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适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第十七条当外来单位或个人需用危化品时,应分别向厂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危化品分管厂领导签字后,方可灌装使用。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储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禁止吸烟或携带其他火种。要随时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禁止在安全通道、出口堆放物品或被占用。第二十条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各种安全制度,并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发生其他事故,要立即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与危险化学品有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急救措施要明示,让每位岗位操作人员知道。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内容使用和管理危化品。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具体使用危化品单位的责任人和负责人500—2000元,造成重大后果的,加重考核,同时追究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特大后果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厂负责解释。附件: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2、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登记表编号:R-LGNYDLCH01-01品名数量用途使用部门存放位置保管人负责人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编号:R-LGNYDLCH01-02单位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人单位陪同人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完成情况完成时间检查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