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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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目录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应急救援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l)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m)删除了已在GBZ2.2-2007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II——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劳动强度分级。n)删除了原GBZ1-2002的规范性附录-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o)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附录B。GBZ1-2010p)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标准的配套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祎、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刘晓延、邵华、林菡、王恩业、刘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晔鑫、陈青松、张永。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标准-101-56,GBJ1-62,TJ36-79,GBZ1-2002。III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1808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卫生标准hygienic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3.2工作场所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3.3工作地点work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3.4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3.5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3.6自然疫源地naturalinfectiousfocus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3.7卫生防护距离hygienicbufferzone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3.8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annual(summer)minimumfrequencyofwinddirection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3.9夏季主导风向summerprevailingwinddirection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3.10粉尘dust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3.11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3.12毒物toxicant[toxicsubstance(s)]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3.13生产性毒物industrialtoxicant(toxicsubstance)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3.14高温作业work(job)underhotenvironment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3.15寒冷环境coldenvironment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3.16低温作业work(job)undercoldstress平均气温≤5℃的作业。3.17噪声noise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3.18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noise)和间断声(intermittent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noise)。3.19振动vibration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3.20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vibration又称手臂振动(hand-armvibration)或局部振动(segmentalvibration),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3.21全身振动whole-bodyvibration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的振动。3.22电离辐射ionizingradiation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100nm的电磁辐射。3.23非电离辐射non-ionizingradiation波长100nm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3.24辅助用室work-relatedwelfarefacilities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3.25工效学ergonomics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4总则4.1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4.2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4.3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4.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5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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