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电凝聚处理设备HJT2672006ce7debeda98271fe910ef9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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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672006代替HCRJ059—199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凝聚处理设备Specifications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productElectriccoagulatingequipment20060728发布20060915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HJ/T265~272—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HJ/T265~272—2006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http://wwwcespcn电子信箱:bianji4@cespcn电话:010—67112738印刷厂印刷版权专有违者必究2006年11月第1版开本880×12301/162006年11月第1次印刷印张475印数1—2000字数160千字统一书号:1380209076定价:4800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8号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现批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刮泥机》等2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刮泥机(HJ/T265—2006)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吸泥机(HJ/T266—2006)三、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凝聚处理设备(HJ/T267—2006)四、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和装置(HJ/T268—2006)五、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自动清洗网式过滤器(HJ/T269—2006)六、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反渗透水处理装置(HJ/T270—2006)七、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滤装置(HJ/T271—2006)八、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HJ/T272—2006)九、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旋转式滗水器(HJ/T277—2006)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HJ/T278—2006)十一、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推流式潜水搅拌机(HJ/T279—2006)十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转盘曝气装置(HJ/T280—2006)十三、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散流式曝气器(HJ/T281—2006)十四、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浅池气浮装置(HJ/T282—2006)十五、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HJ/T283—2006)十六、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HJ/T284—2006)十七、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HJ/T285—2006)十八、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HJ/T286—2006)十九、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HJ/T287—2006)二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HJ/T288—2006)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一、刮泥机(HCRJ056—1999)二、吸泥机(HCRJ055—1999)三、纺织印染废水电解处理设备(HCRJ059—1999)四、中和装置(HCRJ060—1999)五、自动清洗网式过滤器(HCRJ061—1999)六、反渗透装置(HCRJ065—1999)七、超滤装置(HCRJ066—1999)八、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HCRJ067—1999)九、旋转式滗水器(HBC26—2004)ⅰ十、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HBC28—2004)十一、推流式潜水搅拌机(HBC29—2004)十二、转盘曝气机(HCRJ050—1999)十三、散流式曝气器(HCRJ051—1999)十四、浅池气浮装置(HCRJ052—1999)十五、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HCRJ054—1999)十六、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HCRJ043—1999)十七、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HCRJ039—1999)十八、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HCRJ001—1996)十九、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HBC31—2004)二十、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HCRJ012—1998)特此公告。2006年7月28日ⅱ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凝聚处理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四川华健环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纺织印染废水电解处理设备》(HCRJ059—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81HJ/T267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凝聚处理设备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凝聚处理设备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电镀、皮革染色、造纸等行业采用电凝聚方式处理废水的设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985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T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4454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材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11899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T248多层滤料过滤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凝聚处理设备采用电化学方法产生氢氧化物作为混凝剂,使废水中污染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生成不溶于水的沉淀物或者气体,从而使废水净化的设备。32电解电耗电解凝聚槽处理1m3废水的耗电量,kW·h/m3。33铁耗电解凝聚槽处理1m3废水的铁极板平均消耗量,kg/m3。4分类与命名41分类处理设备按每小时处理废水的额定量分为:5、10、20、40m3/h。42命名处理设备的产品标记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一定规则组成。91HJ/T2672006DN—□电凝聚额定处理水量,m3/h示例:DN—20指额定处理水量为20m3/h的电凝聚处理设备。5要求51基本要求511处理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512处理设备一般由电解凝聚槽和压力式过滤器组成。513压力式过滤器的性能应符合HJ/T248的规定。514处理设备的电气设计应按GB/T4064进行,输入电源应为AC380V,50Hz。515主要电器部件的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主要电器部件的参数额定处理水量/(m3/h)可控硅(额定通态平均电流/断态重复峰值电压)/(A/V)整流管(额定通态平均电流/断态重复峰值电压)/(A/V)交流接触器(额定通态平均电流/断态重复峰值电压)/(A/V)550/90050/90040/38010100/900100/90060/38020200/900200/900100/38040200/1200200/1200150/380516电控柜电源负荷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电控柜电源负荷额定处理水量/(m3/h)电源负荷输出直流电压/V输出直流电流/A输入交流功率/kW550~450≤25≤151050~450≤50≤302050~450≤90≤454050~450≤140≤65517处理设备各输电端钮与机体护罩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18处理设备的机壳及进、出水对地的电压应小于05V。519处理设备能在85%~110%的额定电压下正常启动和工作。5110硬聚氯乙烯板及焊接应符合GB/T4454的规定。5111金属板材的焊接应符合GB/T985的规定。5112处理设备各部分盛水后不得渗漏。5113处理设备表面防腐涂层应均匀,外观光滑。52性能要求521处理设备的处理效果应符合表3的规定。02HJ/T2672006表3设备处理效果项目处理前水质处理效果pH50~10060~90色度倍数≤4000<100CODCr/(mg/L)≤1000>85%BOD5/(mg/L)≤300>80%SS/(mg/L)≤500>85%S-2/(mg/L)≤35>97%Cr+6/(mg/L)≤10>95%522平均铁耗应小于005kg/m3。523平均电解电耗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平均电解电耗进水CODCr/(mg/L)平均电解电耗/(kW·h/m3)<50004~06500~100006~106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61外观采用目测法检验。62渗漏试验。关闭设备所有的排水、排泥阀门,用水泵向电解凝聚槽和滤池内注满水,存放2h,观察焊缝和阀门有无渗漏现象。63电控柜电源负荷能力试验。631电源输出端接模拟负载,通电后缓慢调节输出微调旋钮,用15级直流电压表测量输出端电压范围。632调节微调旋钮,使输出直流电压升至450V左右,用25级交流电流表测量电流,用25级交流电压表测量相电压。633用15级直流电流表测量输出电流后,加入食盐溶液使电流升至标称值,记下输入电流、电压,按式(1)计算输入功率:P=3×10-3VI(1)式中:P———输入功率,kW;V———输入交流相电压,V;I———输入交流相电流,A。634输入交流电,分别在320V和420V电压下,处理设备应能正常启动。64处理效果测定。641废水与处理后水样的采集:a)采集调节池中均质后的废水作为处理设备处理前水样;b)处理设备正常运行排水15min后,采集最终出水作为处理后水样。642处理设备进、出水质的测定方法:a)pH按GB/T6920测定;b)色度按GB/T11903测定;c)CODCr按GB/T11914测定,计算去除效率;12HJ/T2672006d)BOD5按GB/T7488测定,计算去除效率;e)SS按GB/T11901测定,计算去除效率;f)SO42-按GB/T11899测定,计算去除效率;g)Cr6+按GB/T7467测定,计算去除效率。643平均电解电耗的测定:在额定处理水量下,调整选择合适的电流、电压。在处理设备处于稳定时,每隔1h记录一次电流、电压和实际处理水量,连续记录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按式(2)计算平均电解电耗。W=VIQ×10-3(2)式中:W———平均电解电耗,kW·h/m3;V———电解槽内两端的平均直流电压值,V;I———通过电解槽的平均直流电流强度,A;Q————平均处理水量,m3/h。644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645处理设备通水通电后,用25级交流电压表测量机壳及进、出水对地电压。646平均铁耗的测定见附录A。7检验规则处理设备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出厂检验711每台处理设备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12出厂检验应按51规定进行。72型式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连续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d)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21抽样方法为随机抽样,每次不少于2台。722型式检验可以在工厂内进行,也允许在使用现场进行。723检验项目:a)出厂检验项目;b)52规定的项目。72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全部项目合格方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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