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和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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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白亮201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新固废法的变化•原《固废法》1996年4月1日实施,共77条。•新《固废法》2005年4月1日实施,共91条,与原《固废法》相比,内容增加了:(1)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2)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3)建立了强制回收制度;(4)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5)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6)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7)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体废物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八十八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内容一、《固废法》的基本原则二、《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三、《固废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固废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2、全过程控制原则•3、污染者负责原则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资源属性尽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对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很多条款体现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如: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现场检查制度5、限期淘汰制度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三同时”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4、现场检查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5、限期淘汰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2、行政代处置制度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4、经营许可证制度5、转移联单制度6、识别标志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应急预案制度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行政代处置制度•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7、排污收费制度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8、应急预案制度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甘肃省固体废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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