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1]35号各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实现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现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4项标准修改单。一、201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一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50mg/L、5mg/L、10mg/L、20mg/L、30倍和3mg/L。二、201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二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60mg/L、10mg/L、20mg/L、30mg/L、30倍和5mg/L。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修改后的排放限值执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