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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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犐犆犛1304050犣6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7632005代替GB14761.3—93和GB14763—93中相应部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犔犻犿犻狋狊犪狀犱犿犲犪狊狌狉犲犿犲狀狋犿犲狋犺狅犱狊犳狅狉犳狌犲犾犲狏犪狆狅狉犪狋犻狏犲犘狅犾犾狌狋犪狀狋狊犳狉狅犿犺犲犪狏狔犱狌狋狔狏犲犺犻犮犾犲狊犲狇狌犻狆狆犲犱狑犻狋犺犘.犐.犲狀犵犻狀犲狊(犜狉犪狆犿犲狋犺狅犱)20050415发布2005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犌犅1476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 标 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GB14763—2005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电话:67112738印刷厂印刷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2005年6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2005年6月第1次印刷印张 1.5印数 1—3000  字数 53千字统一书号:1380209·207定价:1800元书书书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   告2005年 第14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等五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1340—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616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456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2.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3.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GB11340—89)4.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5.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 收集法(GB14763—93)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16169—1996)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GB/T4569—1996)8.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000)9.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特此公告。2005年4月5日书书书犌犅147632005ⅲ目   次前言ⅳ!!!!!!!!!!!!!!!!!!!!!!!!!!!!!!!!!!!!!!!!1 范围1!!!!!!!!!!!!!!!!!!!!!!!!!!!!!!!!!!!!!!!2 引用标准1!!!!!!!!!!!!!!!!!!!!!!!!!!!!!!!!!!!!!3 术语和定义1!!!!!!!!!!!!!!!!!!!!!!!!!!!!!!!!!!!!4 型式核准2!!!!!!!!!!!!!!!!!!!!!!!!!!!!!!!!!!!!!5 技术要求和试验2!!!!!!!!!!!!!!!!!!!!!!!!!!!!!!!!!!6 型式核准扩展2!!!!!!!!!!!!!!!!!!!!!!!!!!!!!!!!!!!7 生产一致性3!!!!!!!!!!!!!!!!!!!!!!!!!!!!!!!!!!!!8 标准的实施3!!!!!!!!!!!!!!!!!!!!!!!!!!!!!!!!!!!!附录A(标准的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4!!!!!!!!!!!!!!!!!!!!!!!附录B(标准的附录)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规程6!!!!!!!!!!!!!!!!!!附录C(标准的附录) 活性炭罐老化试验规程13!!!!!!!!!!!!!!!!!!!!!附录D(标准的附录)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数据记录表格15!!!!!!!!!!!!!!犌犅147632005ⅳ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本标准是在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476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基础上,参考GB18352.2—2001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的修订。本标准与GB14761.3—93和GB14763—93的主要差异是:1.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轻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要求已纳入到GB18352.2—2001中,因此删除了原标准对轻型汽车的要求;2.增加了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扩展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内容;3.增加了炭罐的老化处理要求,并对炭罐的预试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4.对试验过程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5.取消了对运行损失的测量。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中相应部分废止:1.GB14761.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2.GB1476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 收集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1993年12月第一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书书书犌犅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089 机动车辆分类GB17930 车用无铅汽油GB/T18297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M类和N类车辆的定义见GB/T15089。3.2 整备质量指车辆空载,燃油箱注满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水加到额定数量,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的质量。3.3 基准质量指整备质量加上100kg的质量。3.4 最大总质量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5 蒸发污染物指从车辆的燃料(汽油)系统蒸发损失的碳氢化合物,它不同于排气排放物中的碳氢化合物。包括燃油箱呼吸损失和热浸损失。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燃油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33当量表示)。热浸损失:在车辆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20当量表示)。3.6 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指车辆上由翻转止流装置、真空压力释放装置、液汽分离装置、蒸汽储存装置、脱附控制阀等构成,用于控制或者限制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1犌犅1476320053.7 燃料系统指由燃油箱、燃油管、燃油滤清器、燃油泵、化油器或汽油喷射部件组成的系统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包括这两个系统中所有的通大气开口。3.8 气体燃料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9 两用燃料车辆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车辆。3.10 单一气体燃料车辆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车辆,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启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4 型式核准4.1 型式核准的申请4.1.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4.1.2 按本标准的附录A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以及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相关主要总成的性能等指标,并提交有关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的保证材料。进行型式核准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型式核准扩展。4.1.3 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车辆(或对应的发动机及附件、燃料系统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按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4.2 型式核准的批准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5 技术要求和试验5.1 对于影响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性能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必须保证在车辆正常使用条件下,都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5.2 车辆制造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地控制燃料系统蒸发污染物排放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在制造上必须符合其设计要求。当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符合第5.4条(排放限值)要求及第7.2条(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时,则认为车辆满足本条要求。5.3 车辆必须具备防止由于加油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排放和燃油溢出的措施。如采用下列措施之一:———采用不可卸下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加油盖;———加油盖丢失时,具有指示装置警告车辆蒸发物排放超标;———其他有同样功能的装置,如:用绳索或链条栓住加油盖、加油盖与点火开关用同一把钥匙开启且只有加油盖锁上时钥匙才能拔下等。5.4 排放限值按照本标准附录B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蒸发排放量小于4.0g/测量循环。5.5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试验。6 型式核准扩展6.1 对安装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的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符合下列条件的车型:6.1.1 燃料/空气计量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2犌犅1476320056.1.2 燃油箱的形状、燃油箱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必须相同。在型式核准试验时必须试验同系列中截面和长度方面蒸发排放最恶劣的软管。能否使用不同的液/气分离器,由负责型式核准的技术检测部门决定。燃油箱的容积差应在±10%以内。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必须相同。6.1.3 贮存燃料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如活性炭罐的型式和容积,贮存介质、空气滤清器(如果用于蒸发排放控制)等。6.1.4 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必须在10ml以内。6.1.5 脱附贮存燃料蒸气的方法(如空气流量,启动点或运转循环中的脱附容积)必须相同。6.1.6 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和通风方式必须相同。6.2 允许在以下方面有区别6.2.1 发动机尺寸;6.2.2 发动机排量;6.2.3 发动机功率;6.2.4 自动或手动变速器,两轮或四轮驱动;6.2.5 车身形状;6.2.6 车轮和轮胎尺寸。7 生产一致性7.1 必须按照型式核准时提交的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中的规定,来保证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应根据附录A的描述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7.2 型式核准机关可以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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