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94302004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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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ICS1304040Z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302004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Thedischargestandardofpollutantsforcitricacidindustry20040118发布200404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1943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 标 准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印刷厂印刷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2004年3月第 3 版   开本 880×1230 1/162004年3月第3次印刷印张3/4印数 1—3000  字数 20千字统一书号:1380163·124定价:1000元书书书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4]21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编号、名称如下:GB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特此公告。2004年1月18日GB194302004ⅲ目  次前言ⅳ!!!!!!!!!!!!!!!!!!!!!!!!!!!!!!!!!!!!!!!!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定义1!!!!!!!!!!!!!!!!!!!!!!!!!!!!!!!!!!!!!!!4 技术内容1!!!!!!!!!!!!!!!!!!!!!!!!!!!!!!!!!!!!!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3!!!!!!!!!!!!!!!!!!!!!!!!!!!!!!!!!GB194302004ⅳ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柠檬酸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于柠檬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噪声污染控制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管理;2以柠檬酸工业清洁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为依据,确定柠檬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3现有排放源分阶段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本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分级。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月18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书书书GB194302004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柠檬酸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明确了柠檬酸工业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噪声控制标准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年限规定了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日均最高吨产品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柠檬酸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厂界噪声污染控制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管理,以及柠檬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工艺的水的排放量。4 技术内容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柠檬酸工业企业废水,应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412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柠檬酸工业企业废水,应达到负责审批该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放要求。413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柠檬酸工业企业废水,应执行411的规定。414 标准值4141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柠檬酸工业企业,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的规定执行,从2006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的规定执行。1GB1943020044142 2004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柠檬酸企业,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的规定执行。4143 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表1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污染物项目标准值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悬浮物(SS)排水量kg/tmg/Lkg/tmg/Lkg/tmg/Lkg/tmg/Lm3/t1010030300151510100100pH值6~9  注:产品指柠檬酸。表2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004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项目)污染物项目标准值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悬浮物(SS)排水量kg/tmg/Lkg/tmg/Lkg/tmg/Lkg/tmg/Lm3/t6480121501215648080pH值6~9  注:产品指柠檬酸。415 采样与监测4151 采样点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污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企业必须安装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装置。4152 采样频率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小时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小时采集一次,排放浓度取日均值。4153 产品产量的统计产品产量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根据企业实际正常生产天数,计算出产品的日均产量。4154 测定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3执行。表3 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序  号项  目测 定 方 法方法标准号1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T74882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钾法GB/T119143悬浮物(SS)重量法GB/T119014pH值玻璃电极法GB/T69205氨 氮(NH3—N)蒸馏和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78GB/T7479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21 拥有自备锅炉的柠檬酸企业,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GB194302004拥有自备火电厂的柠檬酸企业,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42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4221 标准分级根据柠檬酸企业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42211 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柠檬酸企业(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42212 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柠檬酸企业,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柠檬酸企业,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柠檬酸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4222 标准值柠檬酸企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按表4的规定执行。表4 厂界废气(防护带边缘)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单位:mg/m3序号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硫化氢0030060322臭气浓度(无量纲)1020604223 取样与监测42231 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柠檬酸企业厂界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42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42233 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42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表5 恶臭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序  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1硫化氢气相色谱法GB/T146782臭气浓度(无量纲)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43 厂界噪声控制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4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标准炉渣等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回收处理率应达到95%以上,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订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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