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目录一、房产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二、房产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三、房产税管理要求及流程四、房产税管理关键点五、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六、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房产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负责房产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房产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涉税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上报;组织开展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调研工作。市局对口处室是税收管理一处。二、房产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税”为切入点,大力做好征管软件的深度应用,在深化管理上下功夫,重点抓好房产税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分税种规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规范和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能力。三、房产税管理要求及流程1、房产税管理的基本要求:(1)登记户数与房产信息一一对应,实现对房产税缴纳情况的全面比对,提高应税申报面(2)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征管电子档案及相关纸质资料(3)规范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体现:根据“大集中”系统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房产税税种鉴定。2、日常管理纳税主体存在问题:企业用地属法人或股东所有,使用的房产也属于法人或股东所有,因产权未变更,企业无法在账簿上记载,但企业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往往以企业名义采用远程申报缴纳房产税,有的属于租赁,基层单位为了便于管理、提高申报率,估价作为自有房产管理。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问题:我市应税自有房产大多数无建设工程许可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房产原值;出租房产租金价值明显偏低,租赁合同真实性差;企业生产规模大,职工人数人数多,但登记房产面积小,房产原值低;大部分企业账面无房产原值,一是无合法票据入账;二是无合法手续,自建较多;三是使用非流转集体土地较多,房产无法入账。企业在申报时自行填列原值缴纳房产税,部分企业房产价值明显偏低。具体措施:(一)征收单位根据征管资料情况,房产信息录入房产税外围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完成房产税外围系统软件数据的补充修改工作(约600条原值、租金为零);(二)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申报入库结束后,登记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于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将柜台手工申报的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外围系统的申报库中;(三)主管税务机关对房产税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实行核定征收,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核定其租金标准,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规定办理;(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每一申报期结束后,与税务登记户比对。四、房产税管理关键点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经营的企业,有税申报面要由现有的36%达到70%;2、房产税收入增长30%。具体要求(过程控制):季度申报结束后根据“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税种管理—房产税管理”和“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综合查询”进行监控分析。五、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1、原值的核定:(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地段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2、租金的核定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类别租金标准的依据:1.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2.房屋结构;3.房屋用途;4.房屋新旧程度。纳税人应在收到《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后30纳税人收到《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六、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房产优惠项目及政策依据一、法定免税项目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事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4、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免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号)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鲁政发[1986]11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39号)5、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财税[2000]42号)6、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97号)7、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9]264号)8、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函发[1992]1440号)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函[2001]770号)10、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1号)1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文件执行日期,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4号)三、个人用房1、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2、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3、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92]财综字第106号)四、土地房屋租售1、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回收的房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财税[2001]10号)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税发[2003]89号)3、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房产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所属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3]212号)4、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4]123号)5、从2000年1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销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125号)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24号)7、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3]141号)8、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财税〔2008〕24号)9、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24号)五、科研1、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办发[2000]78号)2、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财税[2003]137号)(1)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2)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3、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财税〔2007〕121号)(1)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3)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4)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七、人防系统1、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