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反馈意见相关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09)锦律非(证)字第82号-5敬启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作为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锦天城经办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已于2009年7月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7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090976号文的有关要求,于2009年9月10日出具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LAWOFFICES3-3-5-2一、关于房产交易行为中发行人大股东是否侵占发行人利益的问题(反馈问题第6题)2007年11月1日,发行人与银江科技集团签署《资产收购协议》,约定以4259万元的价格购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2号的1、2、4幢房屋。经核查,在2007年12月31日内,发行人依据上述协议向银江科技集团支付了1794.05万元(其中的1614.21万元系由银江科技集团欠发行人的款项抵充)。上述3幢房产于2007年5月31日被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后于2008年6月3日解除抵押。2008年8月10日,发行人与银江科技集团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补充议定书》,约定发行人只购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2号2幢的房屋,不再购买其他的两幢房屋,房屋购买价款合计变更为2165万元。补充协议签署之后,发行人于2008年12月底支付完毕了剩余的370.95万元,并于2008年12月获得了所购买房屋的房产证(杭房权证西移字第08624710号),该房产于当月列入发行人固定资产核算。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因在2007年11月1日签署《资产收购协议》时,所购买的房屋上被设置了抵押,该房屋需要在解除抵押之后尚能办理过户。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因上述房屋交易行为向银江科技集团支付的1794.05万元,实际构成了银江科技集团对发行人资金的占用。但是另据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于2008年12月取得了所受让房屋的产权证,且参照附近房屋市场价格,发行人所购买的房屋价值相比交易价格已经上涨。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1794.05万元的资金占用行为已经被清理完毕,且发行人的利益并未因为该资金占用行为而受到损害。发行人上述不规范行为,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二、关于发行人补缴2005年度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合法性确认由于收入确认方法改变导致发行人2006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需要进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LAWOFFICES3-3-5-3调整,因此发行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也作了相应调整。发行人根据利安达审字[2007]第A1532号审计报告所厘定的2005年度和200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补计了2005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08,852.13元和200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290,906.69元。发行人已于2008年5月30日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分局缴纳了上述税款。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所补缴的2005年度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系因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而引起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增加,且已交至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滨江)区分局,不存在违反税法的情况。三、关于结合报告期内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性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断王辉、刘健夫妇是否符合被认为共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反馈问题第12题)(一)对王辉、刘健在报告期内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的核查锦天城律师调阅并核查了银江科技集团、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表决情况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情况:1、王辉、刘健行使表决权为同意的议案均获得银江科技集团股东会决议通过,行使表决权为不同意的议案均未获得银江科技集团股东会决议通过,王辉、刘健能够实际控制银江科技集团股东会;2、银江科技集团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均由王辉、刘健提名并获得银江科技集团股东会同意,王辉、刘健能够实际控制银江科技集团董事会;3、发行人股东大会做出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均与银江科技集团、刘健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结果一致,银江科技集团能够实际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4、发行人董事会成员除独立董事、董事陈建根的任免外均由银江科技集团(王辉作为大股东银江科技集团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提名并获得通过,该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1人,独立董事4人,蓝山投资派出董事一名(陈建根),银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LAWOFFICES3-3-5-4科技集团提名并派出的董事为6名,占有过半数的董事席位,银江科技集团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控制;5、发行人总经理由发行人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并获得发行人董事会通过。综上所述,王辉、刘健通过控制银江科技集团股东会、董事会进而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发行人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具有控制能力。锦天城律师经过核查认为:王辉、刘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实质影响并能形成控制、对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二)对王辉、刘健是否符合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情形的核查王辉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江科技集团”)2220万股,占银江科技集团股份总数的44.4%;刘健持有银江科技集团300万股,占银江科技集团股份总数的6%。银江科技集团目前持有发行人3097.1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1.6184%。刘健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60.86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143%。锦天城律师认为:王辉、刘健的持股情况符合“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和或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2、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发行人的规范经营。通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王辉与刘健于1997年12月结婚,夫妻关系合法存续。王辉、刘健是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LAWOFFICES3-3-5-5婚后取得了发行人以及银江科技集团的股权。王辉和刘健已出具了《承诺》,确认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个人财产确认的任何协议和相关安排。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王辉、刘健在发行人及银江科技集团的股权权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从历次股东大会决议来看,王辉作为大股东银江科技集团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与刘健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表决结果一致。锦天城律师认为,王辉和刘健共同拥有所投资公司控制权,是基于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形成的法定共有,而非需要依赖于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因此,王辉、刘健对银江科技集团以及发行人股份的共同控制权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将是稳定的、有效的。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王辉、刘健夫妇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是真实、合理、稳定的,在最近两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变更。四、2003年5月银江电子债务重组前后业务情况、财务状况,1800万元债务偿还情况、担保情况的补充核查。(反馈问题第14题)(一)债务重组前后,业务状况的变化经锦天城律师核查,银江电子自1992年成立以来主要从事金融业领域安防、建筑智能化集成工程业务,1998年逐步向城市交通智能化领域扩展。2003年债权和股权重组后,公司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根据公司在系统集成领域的经营优势,在保留原企业建筑智能化集成业务的同时,主要从事城市交通智能化(ITS)和医疗信息化业务。(二)债务重组前后财务状况的变化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锦天城律师对发行人债务重组前后的利润指标进行了补充核查,核查结果如下:根据银江电子2002年8月的《利润表》,银江电子的利润指标情况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LAWOFFICES3-3-5-6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本月数本年累计一、主营业务收入1664816.225126208.84二、主营业务利润166391.62-8100.82三、营业利润-439407.38-1387874.77四、利润总额-439407.38-1554984.99五、净利润-439407.38-1554984.99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项目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一、主营业务收入20,715,222.2015,776,438.34二、主营业务利润3,834,473.94-1095,990.74三、营业利润-4,267,547.75-6,028,444.31四、利润总额-807,038.301,146,399.25五、净利润-807,038.301,123,791.24注:上述财务数据来源于杭州万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4年2月25日出具的万龙审【2004】字0036号《审计报告》、杭州万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5年3月12日出具的万龙审【2005】字0034号《审计报告》。(三)银江电子欠华融杭州办1800万元债务的偿还情况银江电子债务重组之后,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营方向的改变,开始盈利,同时银江电子出售了部分房产土地,补充了公司的货币资金,此外股东于2004年9月对发行人增资1,300万元增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因此发行人通过利润积累、出售房产、股东增资等方式来履行1800万元的还款义务。截止2005年3月,银江电子已分期偿还完毕了1,800万元债务。2009年9月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出具了《债务清偿说明》,确认银江电子对华融杭州办事处应付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LAWOFFICES3-3-5-7对发行人的还款来源,锦天城律师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1)利润积累: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03年度、2004年度的审计报告,2004年度发行人扭亏为赢,截止2004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利润为1,123,791.24元。(2)出售房产:2003年7月至2004年10月之间,发行人通过市场方式出售了位于西湖区文一路西斗门高新开发区工业园里一号楼办公写字楼3、4、5、6、7、8层和二号生产楼3、4、5、6层,建筑面积合计7639.23平方米,上述房屋销售的合同总价格为1,532万元。发行人已经收到全部的房屋销售款。(3)股东增资:2004年9月,发行人股东王辉、张岩和柴志涛以及钱小鸿等5名自然人股东,同时向发起人增资1300万元。其中张岩增加出资468万元,王辉增加出资468万元,柴志涛增加出资130万元,并接收新的自然人股东钱小鸿出资65万元、王毅出资65万元、杨富金出资39万元、樊锦祥出资39万元、刘健出资26万元。根据杭州金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9月1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杭金会验字[2004]第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