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6062011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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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06-2011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Technicalguidelineforfieldinspectiononindustryenvironmentalpollutionsource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1-02-12发布2011-06-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25现场调查取证......................................................................36污染源检查........................................................................5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12日批准。本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295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染源pollutionsource指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材料、产品、设备和装置,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3.2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fieldinspectiononpollutionsource是指环保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其下属单位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根据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3.3排污者polluter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3.4重点污染源keypollutionsource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环境毒性大或存在1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环境危害严重的污染源。对重点污染源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4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4.1现场检查人员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应由两名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执行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任务人员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4.2信息资料4.2.1信息资料的收集实施现场检查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污染源信息:(1)污染源调查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环境监察机构可协同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共同开展环境污染源动态调查和数据采集工作,掌握辖区内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名录及污染物排放情况。(2)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资料可作为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3)环境保护档案材料积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统计中获得的污染源信息,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监督管理中积累的污染源的档案材料,以及环境监察机构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对有关污染源进行调查、处理和减排核查中积累的材料,均为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重要信息来源。(4)其他信息来源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群众举报、信访、12369环保热线、领导批示、媒体报道、其他部门转办等信息来源,获取污染源信息资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各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污染源信息资料应及时移交所属环境监察机构。4.2.2信息资料加工整理各级环保部门可按照污染源位置,所属流域,所属行业类别,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规模、去向等分类,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4.3现场检查活动计划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对于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应保证规定的检查频率。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扰民严重的餐饮、娱乐服务等污染源及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随机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特点和环境特点,保证必要的现场检查频次。24.4现场检查装备配备根据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具体任务,可选择配备必要的装备,主要包括:(1)记录本及检查文书;(2)交通工具;(3)通讯器材;(4)全球定位系统;(5)录音、照相、摄像器材;(6)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7)现场采样设备;(8)快速分析设备;(9)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10)打印设备;(11)其他必要的设备。5现场调查取证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5.1书证书证包括文件、报告、计划、记录等书面文字材料或电子文档。书证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4)提供电子文档的,应当注明保存电子文档的计算机所有者名称。5.2物证物证指现场采集的污染物样品或其他物品,如受污染源影响的生物、水、大气、土壤样品等。5.2.1物证采集的一般性要求物证的采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35.2.2现场采样现场采样取证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察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采样人员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对采样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与样品一同作为检查证据。污染源现场采样、保存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场采集样品应当交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其结果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线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有效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之间的关系应遵循《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5.2.3采样记录与标志现场采样取证应填写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应一式两份,第一份随样品送检,第二份留存环境监察机构备查。排污者代表对样品和采样记录核对无误后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采样后,除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或必要的前处理外,现场采样人员应立即填制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样品标签应贴在样品盛装容器上,样品封条应贴在样品盛装容器封口,封条的样式应便于检测单位确认接收前样品容器是否曾被开封。采样人员和排污者代表应当在封条上签名并注明封存日期。5.3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知道的违法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3)证人的签字;证人不能签字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4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包括现场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或相关问题说明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5.5当事人陈述提供当事人陈述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当事人就违法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3)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人不能签字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4)注明陈述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5.6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鉴定结论5.6.1环境监测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经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可作为污染源现场检查的证据。环境监测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环境监测报告中应有监测机构全称,以及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2)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3)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有报告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5.6.2委托鉴定报告对环境监察机构自身不能认定或者作出结论的事项,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专门鉴定,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包括除环境监测报告以外的各种科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鉴定报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2)鉴定报告应包括对鉴定过程的简要表述;(3)鉴定报告应当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4)通过推理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推理分析过程。5.7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包括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察看、探访以及对于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而当场制作的文书,包括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是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以及就有关情况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的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是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检查时对现场检查内容进行的记录。6污染源检查6.1主要内容6.1.1环境管理手续检查检查排污者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排污者是否曾有被处罚记录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56.1.2了解生产设施了解排污者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的来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具体内容应包括:(1)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2)了解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3)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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