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与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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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住宅与房地产、住房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2内容简介导语具体内容一、行政执法依据二、行政执法项目依据及项目定义(一)项目依据(二)项目定义三、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分类(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四、行政执法职权责任点《住宅与房地产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五、行政执法监督(一)内部监督(格式文本)(二)外部监督(三)司法监督六、行政执法考核3(一)考评内容(二)考评方式(三)考核评定(四)具体考评标准七、执法过错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二)过错行为来源(三)过错责任区分原则(四)追究方式和部门(五)具体过错行为的追究(六)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七)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八、保障落实措施附件一、行政处罚程序二、住宅与房地产行政执法依据汇编目录4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住宅与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为此,自2001年起,建设部先后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后,建设部对部分省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为全国建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了基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项工作。结合全国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套建设系统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一、行政执法依据目前,建设系统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32部。分为专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统称住宅与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依据。具体5内容详见下表:专业法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4月3日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6《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9月1日7《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12号令)建设部1991年8月1日8《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建设部1992年7月1日9《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2号令)建设部1995年6月1日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令)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1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局第83号令)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1年5月1日1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88号令)建设部2001年6月1日1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部令94号)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1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96号令)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1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97号令)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1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98号令)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17《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9号令)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18《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01号令)建设部2001年12月1日6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部令110号)建设部2002年5月1日20《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建设部等五部委2004年3月1日2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25号令)建设部2004年5月1日2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建设部2004年7月20日2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130号令)建设部2004年7月20日2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1号令)建设部2004年7月20日2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142号)建设部2005年12月1日2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151号令)建设部2007年3月1日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十六号1989年4月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1994年5月12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1996年3月17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十六号1999年4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八十五号1997年5月9日附注: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房屋交付使用和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予以处罚”职权,已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本示范文本未予收录。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私房买卖”的许可事项,由于与《行政许可法》和实际情况不符,本示范文本未予收录。3、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关于“物业企业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行政处罚,由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示范文本未予收录。7二、行政执法项目依据及项目定义(一)项目依据住宅与房地产行业具体行政执法职权7类共135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备案8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处罚106项。具体情况如下:1、行政许可(共13项)(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③建设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九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8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3)房屋拆迁许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4)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5)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9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6)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②建设部《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8)商品房预售许可10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③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④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11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①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10)划拨土地上转让房地产审批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实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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