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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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5—附件: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推动制革行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指导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现有制革企业(不含从坯革开始只进行涂饰或后整饰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以及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所有制革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二、核查时段及频次核查时段为企业提交核查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四轮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制革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核查申请。三、核查程序(一)企业自查—6—各制革企业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制革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中国皮革协会。(二)材料审查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皮革协会等单位成立制革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申请核查的制革企业逐一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各项环保规定的企业,进入现场核查环节;不符合环保规定或缺少材料且未及时补交的企业,经核实后终止环保核查,按核查不通过处理。(三)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委托制革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制革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派人员参与现场核查。制革企业满足“四、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时,环保核查专家组方可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同意通过现场核查的意见。(四)复核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会同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制革企业进行复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制革企业符合环保规定情况的意见。(五)发布公告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复核的制革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7—四、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1.企业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2.对于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超过一年但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变化情况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1.企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铬等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2.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四)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1.核查时段内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执行新标准。—8—2.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对重金属铬实行日监测,同时提供近一年内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得超标,且过去一年内无监督性监测超标记录。3.企业开展自测自报工作,建立企业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4.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1.制革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处置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等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六)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核查时段内企业环保设施完备,并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企业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9—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得低于90%。要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七)符合产业政策且不使用违禁物质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产品没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设施和产品,不使用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八)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防范情况1.制定了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2.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九)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构成环境安全威胁。核查时段内未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各级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环保处罚。(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1.依法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了评估或验收,且每两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水平达到清洁生产标准三级水平。(十一)重金属铬污染防治符合规定—10—含铬废水收集处理工艺合理、设施完备,保证含铬废水与综合污水的有效分离并单独处理达标。五、监督管理同一法人及其下属或控股、同一自然人所有或控股的制革企业,均须全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后,才可被列入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环境保护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制革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皮加工贸易、生产许可证等)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制革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制革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为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11—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附:1.制革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2.制革企业环保核查自查报告—12—附一:制革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邮编法人代表电话姓名/职务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传真年投皮量□猪皮万张□羊皮万张□牛皮万张□其他(注明原料皮种类)万张产品名称生产能力主要产品种类及产量实际产量企业简介:是否申请环保核查签字、盖公章日期—13—附二:制革企业环保核查自查报告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14—一、企业环保工作概况主要包括企业发展历史沿革、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环境管理体系、环保投入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处置及排放情况等方面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将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执行情况汇总描述,并填写表1。对照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中载明的主要环保措施,逐一说明落实情况,并填写表2。将企业的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汇总编入附件。表1环保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序号建设项目名称审批单位批准文号审批单位批准文号备注:列出企业各阶段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情况,并提供环保批准文件。表2环保要求与落实情况序号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实际落实情况备注:按序号企业列出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意见中提出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15—三、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缴费执行情况列出排污申报登记文件、许可证编号、许可排放量及核查时段内企业实际排放量,说明是否满足排污许可量。列出核查时段内环保部门开具的排位缴费通知单编号、缴费额度、实际缴纳经费。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汇总编入附件。可参照表3和表4填写。表3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许可证编号:发证单位:污染物类别许可排放量实际排放量达标情况COD氨氮总铬表4排污缴费情况缴费通知编号应缴额度实缴经费排污费征收机构发票号码发票开具时间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总量减排要求列出企业核查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并说明数据来源。说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和限期要—16—求的符合情况。对应环保部门给企业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列出企业采取的减排工程措施,包括减排工程措施名称、主要工艺、减排效率、实施安排。将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相关文件、减排任务分配文件汇总编入附件。对于没有下达总量指标和未被分配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应说明情况。可参照表5、表6填写。表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污染物类别总量控制指标指标来源实际排放指标达标情况COD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铬表6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污染物类别总量减排指标指标来源实际减排情况完成情况COD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说明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及厂界噪声达标情况,并列出执行的排放标准。采用的监测数据均应注明数据—17—来源,并将所采用的监测资料复印件汇总编入附件。可参照表7填写。表7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汇总表7-1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排放口编号:数据来源:□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执行排放标准编号:用水总量:吨/天;废水产生量:吨/天;废水处理能力:吨/天;废水实际处理量:吨/天;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吨/吨生皮废水排放量:吨/天,其中:直排入水体:吨/天,排入市政管网:吨/天,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吨/天,排口污染物浓度(单位:mg/L,pH和色度除外)监测时间(年月)流量(吨/天)pH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动植物油氯离子硫化物总铬六价铬总磷排放标准限值达标情况7-2大气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排放口编号:数据来源:□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执行排放标准编号:排口污染物浓度(单位:mg/m3)监测时间(年月)废气排放量m3/h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恶臭气体粉尘其他……—18—排放标准限值达标情况7-3厂界噪声达标情况数据来源:□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执行标准编号:监测时间(年月)昼间噪声值范围夜间噪声值范围噪声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排放标准限值达标情况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列出核查时段内企业的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可参照表8。委托企业外部进行固废处置的,对受委托方的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能力予以说明,并将相关协议书汇总编入附件。列出核查时段内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量、综合利用量、最终处置量和处置场所,可参照表9。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说明使用的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的要求。危险废物委托外部处置的企业,说明有无危险废物转移单,以及受委托方危险废物经营范围和处置能力。委托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处置协议书复印件及转移联单复印件一并汇入附件。—19—表8一般工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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