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40.50Z64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1444—20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Limitsforexhaustpollutantfromin-uselight-dutysparkignitionvehiclesundersteady-statemodeconditions2011-07-07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2-01-07实施DB34/1444—2011前言本标准第1章、4章、5章、6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按照HJ/T240《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制定。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安徽省标准化协会、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余、耿天召、徐清魁、贺冉冉、薛凤娟、肖中新、韩福敏、王莹、王欢。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本标准根据安徽省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阶段执行,具体如下:——第一阶段于2011年底前在合肥市执行;——第二阶段于2012年底前在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和黄山市执行;——第三阶段于2015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执行。IDB34/1444—20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及判定原则。本标准适用于GB18285中规定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T240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3术语和定义GB1828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l类、M2类和Nl类车辆。3.2M1、M2、Nl类车辆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3.3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3.4第一类轻型汽车1DB34/1444—2011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l类车。3.5第二类轻型汽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3.6在用汽车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3.7基准质量(RM)整车整备质量加l00kg质量。3.8最大总质量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3.9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汽油:C1H1.85’——LPG:ClH2.525’——NG:CH4。3.10气体燃料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11两用燃料车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3.12单一燃料车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l5L的车辆。2基准质量(RM)kgASM5025ASM2540-6HC(10)CO(%)-6NO(10)-6HC(10)CO(%)-6NO(10)RM≤10202302.242002302.939001020RM≤12501901.834001902.432001250RM≤14701701.630001702.128001470RM≤17001601.526501501.925001700RM≤19301301.222001301.620501930RM≤21501201.120001201.518502150RM≤25001101.117001101.31600基准质量(RM)kgASM5025ASM2540-6HC(10)CO(%)-6NO(10)-6HC(10)CO(%)-6NO(10)RM≤10202301.318502301.517001020RM≤12501901.115001901.213501250RM≤14701701.013001701.112001470RM≤17001600.912001501.01100经预热后的车辆加速至25.0km/h,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25.0km/h、加速度为1.475m/s时的1.475m/s时的输出功率的25%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系统将根据分析仪器最长响应时间进行预DB34/1444—20113.13ASM5025工况2输出功率的50%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系统将根据分析仪器最长响应时间进行预置,然后系统开始取样,持续10s(t=25s)即为ASM5025快速检查工况。ASM5025快速检查工况结束后继续运行至90s(t=90s)即为ASM5025工况。3.14ASM2540工况ASM5025工况检测结束后车辆立即加速至40.0km/h,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40.0km/h,加速度为2置,然后系统开始取样,持续10s(t=25s)即为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结束后继续运行至90s(t=90s)即为ASM2540工况。44.1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表1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Ⅰ4.2对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表2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3基准质量(RM)kgASM5025ASM2540-6HC(10)CO(%)-6NO(10)-6HC(10)CO(%)-6NO(10)1700RM≤19301300.810001300.89001930RM≤21501200.79001200.88002150RM≤25001100.67501100.7700DB34/1444—2011表2(续)55.15.25.3测量方法采用稳态工况法,按GB18285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单一燃料车,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测量;两用燃料车,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测量。依据GB18285中附录B的测试程序,对于排放超高或超低的车辆,检测时允许使用快速通过的检测方式。66.16.2判定原则如果检测污染物符合规定的限制,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合格。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制,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