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废塑料资源化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DB37/T1865--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技术政策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解释。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技术政策起草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德利再生资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规划院。防治技术政策防治技术政策1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塑料资源化企业的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生产过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管理。本技术政策中废塑料包括市场回收的废塑料、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和进口废塑料。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技术政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HJ/T364—2007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令第一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废塑料是指被废弃的各种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包括塑料及塑料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3.2再生塑料制品是指以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3.3废塑料的回收是指以再生利用为目的,对生活、生产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塑料进行收集的过程。3.4废塑料的贮存是指将废塑料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3.5废塑料的预处理是指废塑料再生利用前的分选、清洗、破碎和干燥等处理工序。3.6废塑料的再生利用是指从废塑料中提取或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物质或能源的活动,主要包括材料循环、化学循环和能量回收三种方式。4项目选址要求4.1新建和改扩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规定审批,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建设和组织生产。4.2新建和改扩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厂址宜靠近废塑料集散地,应符合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废塑料行业发展规划。4.3在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区以外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省控重点河流两岸、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500米以内,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和其他需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和企业,要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4.4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和生产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的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防火措施,并达到消防安全部门的规定。5原料回收要求5.1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在原料收集、运输和贮存等环节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措施,控制二次污染的产生。5.2废塑料集散地和贮存场所的防雨、防渗等应严格执行GB18599。5.3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应制定并执行具体措施以保证废塑料运输过程中包装完好,无遗洒损失;原料回收、贮存和供应过程不得清洗。6生产过程污染防治技术要求6.1废塑料预处理和再生利用过程中应建设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各个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并集中处理;在废塑料破碎、筛分及造粒、成型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应配备除尘及粉尘回收装置。6.2废塑料材料循环过程中应配备废渣收集系统回收废渣。6.3废塑料再生利用单位产品用水量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尽量减少废水的产生。6.4废塑料再生利用过程中应建设废水收集系统,收集生产各个环节产生的废水。7末端治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7.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要求7.1.1废塑料采用焚烧工艺进行能量回收的,应采用全系统除尘设施以及废渣收集设施,回收飞灰和废渣,并按GB18485的相关要求处置飞灰和废渣。7.1.2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再生利用产生的固体废物,可资源化的固体废物再次利用,不可资源化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置。7.2废水污染防治技术要求7.2.1应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对收集的废水和厂区内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7.2.2废水处理系统应根据所产生的废水特点和所在区域排放标准要求,选择废水预处理、深度处理和消毒工艺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废水预处理技术包括气浮法、混凝沉淀法、电解法、微电解法、多效蒸发、高级氧化技术等。高级氧化技术可选择Fenton试剂法、二氧化氯氧化法、湿式空气氧化技术等。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包括物化法、生化法,以及物化-生化组合技术。物化法包括混凝气浮(沉淀)法、Fenton试剂法、二氧化氯氧化法等;生化法包括生物活性炭法、曝气生物滤池、膜生物反应器等。废水的消毒工艺包括加热、紫外线、辐射等物理法及投加氯、二氧化氯、臭氧、甲醛、碱等化学法。7.2.3废水排放应根据企业所在的区域执行相关地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7.2.4废塑料再生利用过程中应提高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建设中水回用系统,新建企业中水回用率不低于30%,已建成企业应在本技术政策实施之日起3年内实现中水回用率不低于30%。7.3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7.3.1对收集的废气进行集中处理时,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吸附、吸收、生物膜法等技术处理。7.3.2含氯化氢的废气宜采用水吸收、碱液吸收处理。7.3.3集中处理后的废气应符合GB16297标准要求。7.3.4采用焚烧工艺进行能量回收的废气排放应符合GB18485标准要求。8二次污染防治8.1废水集中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采用化学吸收、生物吸收等方法处理。8.2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识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识别为非危险废物的可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可直接送无害化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9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9.1鼓励开发、研制高效废塑料再生利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9.2鼓励开发、研制在废塑料清洗过程中的高效、节水的物理清洗方法;鼓励开发、研制在使用化学清洗方法中的无毒清洗剂。9.3鼓励开发、研制在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利用过程中使用生物技术等。9.4鼓励开发、研制废塑料再生利用生产中的节水技术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尤其是生产中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废水处理过程中的产生污泥的综合利用技术。10环境应急措施10.1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的污水处理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并建设事故排放池,避免事故排放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10.2废塑料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应配备消防灭火设施和通信报警装置,作业区应配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10.3废塑料的生产和贮存场所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要求;贮存场所应有避雷装置,并按GB50058选用相应的照明和电气设备。10.4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应成立风险事故应急机构,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11监督与管理11.1新建、改扩建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程序,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节能降耗设施。11.2对不符合本技术政策的新建或改扩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新建废塑料生产企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现有废塑料企业不满足本技术政策要求的,应在本技术政策实施之日起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改造,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11.3本技术政策实施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生产、关闭生产设施。11.4企业内部应设立环境管理与监测机构,负责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和编制企业年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及时上报企业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报告,定期在企业内部进行环保自评,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加强绿色环保知识学习和强化企业员工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