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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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申请书申请人联系电话咸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填表日期:年月日承诺书本人严格遵守《咸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09]155号)、《咸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咸政建房办发[2013]3号)及《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咸政建发[2014]34号)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填写内容或提供资料不实,同意取消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资格。承诺人签名:年月日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申请表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码年龄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工作现状□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婚姻状况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申请类型□廉租房是否低保□是□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类型□本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其他社会保险缴纳养老□有(缴纳时间年月至今)□无医疗□有(缴纳时间年月至今)□无住房公积金缴纳□有(缴纳时间年月至今)□无月收入工薪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元,共计元。申请人住房情况是否在本城区有私有产权房□有□无(房屋坐落,建筑面积m2,户籍人数人,人均建筑面积m2)现住房□租赁□借住□单位公房(房屋坐落,建筑面积m2,户籍人数人,人均建筑面积m2)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与申请人关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月收入申请家庭工商注册信息有□无公司、企业(个体)名称:注册时间:年月日注册资金:元申请家庭车辆信息有□无新车购置□二手购置车辆品牌:购车时间:购车价格:车辆牌照: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住房现状调查受理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经济来源和收入现状调查受理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审核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审核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意见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条件,经审核、公示同意其享受住房保障。受理人:复核人:审批人:年月日收入证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年月至年月单位性质□企业□事业□国家机关人员类别□在编□合同□退休□其他收入情况工薪收入元/月退休工资元/月单位地址:单位法人: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无收入证明本人,身份证号码,工作性质(打零工、无工作),月收入元(零收入)。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备注:无稳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及他人供养、资助等人群填写。住房证明兹证明,身份证号码,现租(借)住与,面积。(后附:租房合同(房产复印件)、房东姓名、电话)特此证明社区/镇(街道)办(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年月日附: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及流程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咸阳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已婚家庭、离异家庭、年龄在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单身家庭;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1500元;3、无自有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6㎡以下(含16㎡)的住房困难家庭。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过6万元;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6万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含进城落户农民、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城区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其它需要保障人员和家庭);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2800元;3、咸阳市城区内无自有性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过15万元;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15万元。申请租赁型保障房需提供的资料:1、填写《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申请书》一式二份;2、低保家庭需提交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原件(留复印件1份);3、城区低收入家庭需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家庭相关收入证明,并经民政部门认定;4、申请人夫妻双方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出具房屋租赁证明,借住需提交借住证明(房东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住房证明中需注明:现居住房屋座落、性质、面积、月租金,由租住(借住)房所在地社区加盖公章)6、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各2份);7、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留复印件各2份),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交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或协议书(留复印件1份);8、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的特殊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在申请时随同提供相关资料证明。9、申请人2寸彩色照片两张。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及表格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同时在信息平台中录入申请家庭信息。(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在信息平台中审核申请家庭信息。(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的申请材料转至市住房保障部门,低收入家庭由区民政局进行低收入家庭审核后报送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在信息平台中审核申请家庭信息。(四)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规定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列入保障对象轮候库;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资料上注明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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