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657-2011代替DB37/657-200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实施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标准限值分为三个时段,其中第二、三时段的限值可根据相应阶段限值实施前的检测数据进行适时修订。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是对DB37/657-2006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657-2006。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润华机动车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9月28日批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HJ/T240-2005中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M1、M2、N1类车辆M1类车指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3.2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3.3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人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车。3.4第二类轻型汽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3.5在用汽车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3.6基准质量(RM)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3.7整车装备质量指汽车完全装备好的质量,包括润滑油、燃料、随车工具、备胎等所有装置的质量。3.8最大总质量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3.9排气污染物指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燃油和气体燃料的碳氢比如下:—汽油:C1H1.85,—LPG:C1H2.525,—NG:CH4。3.10气体燃料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11两用燃料汽车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3.12单一燃料汽车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4排放限值4.1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按相应时段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表1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I单位:g/km基准质量(RM)kg第一时段(2011年10月1日起)第二时段(2013年10月1日起)COHCNOxCOHCNOxRM≤102031.54.45.022.03.82.51020RM≤147040.25.25.829.04.43.51470RM≤193041.05.56.036.05.03.81930RM42.06.56.039.05.23.94.2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按相应时段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表2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II单位:g/km车辆类型基准质量(RM)Kg第一时段(2011年10月1日起)第二时段(2013年10月1日起)第三时段(2015年10月1日起)COHC+NOxCOHC+NOxCOHC+NOx第一类车全部9.23.37.22.56.32.0第二类车Ⅰ类RM≤125012.04.510.02.86.32.0Ⅱ类1250RM≤170015.85.013.03.012.02.9Ⅲ类1700RM19.05.516.04.016.03.65检测方法5.1采用GB18285-2005附录D中“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进行检测。5.2排放检测用的五气分析仪、流量计、底盘测功机等设备的工作原理、测量精度等必须满足GB18285-2005、HJ/T290-2006对检测系统的技术要求。6结果判定对于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采用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定排放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