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20.01Z00DB62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2309—2013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2013-01-15发布2013-03-15实施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2/T2309—201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25基本要求..........................................................................26保持与监督........................................................................57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6DB62/T2309—2013I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本标准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中、孙玉龙、白志红、孔致祥、徐延文、张凡、卞晓珂、陈黎明、袁曙、朱靓。DB62/T2309—20131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要求、保持和监督、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内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价;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HJ/T295-200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HJ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8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617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9.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4.1)国统字〔2011〕75号《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2011.9.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工业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以本标准基本规范为依据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3.2持续改进工业企业为取得最佳的环境保护效果,不断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的过程。3.3环境因素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环境影响的要素。DB62/T2309—201323.4环境绩效工业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定量或定性描述的结果。3.5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用于远程监控,安装在污染源处的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包括流量、流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4总则4.1目的4.1.1服务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水平。4.1.2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和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规范污染治理行为,防范环境风险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企业环境守法信用。4.1.3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新的管理手段,建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4.2目标工业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总体目标、年度目标。5基本要求5.1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5.1.1组织机构企业一般应当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大型企业(含上市公司)应当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中型企业应当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兼职管理机构,小型(含微型)企业应当设置有环境保护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5.1.2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5.1.3环境保护投入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投入保障制度,确保企业环境保护投入,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和改进环境保护设施设备。5.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DB62/T2309—20133企业生产设施中的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新建项目环保设施(设备)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环保条件确认和竣工环保及整体验收等阶段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法定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环境隐患控制。5.2.1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企业应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巡查制度,实行污染治理设施登记牌(卡)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建立台账,定期检修、维护。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环保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突发环境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移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5.2.2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鼓励工业企业委托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水平。5.2.3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理企业应对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完好率和环保设施(设备)相对运转率达到要求。废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年负荷率必须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国控与省控废水污染源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车间和厂界废水排放浓度,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5.2.4废气治理设施(设备)管理企业应对废气治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废气治理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和定期检(维)修维护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国控与省控废气污染源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车间和厂界废气排放浓度和速率,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5.2.5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管理企业应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企业厂界噪声必须达到相关标准,并满足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5.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5.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销售、利用、处理、处置,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如果在处理、处置、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排放标准要求。5.3.2危险废物管理DB62/T2309—20134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5.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5.4.1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的每个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应当齐全,建设项目的位置、产品品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生态防护措施建设与环评批复中的相关要求一致。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企业的每个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5.4.2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缴纳凭证齐全。5.4.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按审核要求,按时完成审核相关工作。5.4.4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建立企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对污染源实施定期监测。企业自身无能力监测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企业应当将环境监测报告(数据)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进行存档管理。对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有效性审核。5.4.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执行按照辖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按责任时限完成列入责任书的污染物削减任务。5.4.6清洁生产审核按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5.5环境应急管理5.5.1应急机制5.5.1.1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审核后,按程序发布,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企业环境应急协作单位。5.5.1.2应急预警企业依据有关标准和等级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和应急能力评估。企业应对确认的重大环境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存在重大环境危险源的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环境危险源应急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环境危险源管理措施。企业应当落实环境危险物质、环境风险装置设备监管责任。5.5.2应急设施、装备、物资DB62/T2309—20135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做好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工业企业环境应急应当做到应急设施符合要求、应急物资贮备齐全、应急措施处于应急状态。5.5.3应急机构和队伍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工业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落实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训练。工业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可与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5.5.4环境标识实施环境标识管理。企业应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标识牌;设置废水排放口标识牌;设置主要噪声排放源标识牌;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标识牌;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标识牌和安全警示标牌;设置重大环境风险源标识牌;设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应急设施标识牌、避险场所标识牌、应急疏散通道指示牌。5.6环保教育培训与环境信息公开5.6.1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工业企业应当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培训相关工作。5.6.2环境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管理能力。5.6.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技能培训。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当重新进行环保岗位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6.4环境